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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概况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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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4:58

合作经济组织
中国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早在20世纪20年代之前,已有朱进之、徐沧水、薛仙舟等人从事合作思想的研究、宣传。1923年后,华洋义赈救灾总会和平民教育促进会等分别在河北省的香河和定县等地创办信用、购销合作社。到1935年,农村中的合作社曾一度发展到2.6万多个,其中有的是由教育团体和慈善团体举办,有的是由当时的**官办的,多限于流通领域。第二次国内*战争、抗日战争和战争时期,在中国*党领导的地区,除组织换工性质的农业互助组(劳动互助社)外,还出现过多种形式的合作组织,如犁牛合作社、粮食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抗日战争后期,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和运输(运盐)合作社有较大发展。当时陕西安寨县出现过一个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最早并在后来较长久地发展延续下来的是1943年河北饶阳县耿长锁组织领导的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些合作经济组织,对于发展生产、保障供给、促进贸易、团结农民支援战争和进行根据地的建设,都起了积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适应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需要而开展的农业合作化,标志了农业合作经济发展的新时期。50年代初,在土地改革中新获得土地而缺少其他生产资料的贫农、下中农,为了发展生产、兴修水利、抗御自然灾害和采用农业新技术,避免产生两极分化,他们既有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又有走互助合作道路的要求。同时,国家工业化也要求加快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这种情况,**先后在1951年12月和1953年 1月作出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和《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并计划从1953年起,用1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业合作化。当时强调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自愿互利的组织原则和典型示范的工作方法,并肯定了由互助组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步骤。互助组也称“劳动互助组”。有适应农忙季节需要组织的临时互助组和比较固定的常年互助组两种。一般由几户或十几户农民组成。互助组成员拥有各自的生产资料,只实行换工互助,其土地仍由各户经营,收获的产品也由自己支配。至1954年全国共建立互助组 993.1万个,参加互助的农户6847.8万户,约占农户总数的58.4%。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是土地私有、统一经营的合作经济组织。社员将土地作股入社;耕畜及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一般属于社员私有,由社统一使用,付给适当报酬。社员参加集体的生产劳动。合作社扣除生产费用后的净收入,除缴纳税金、提留公积金和公益金外,一部分按劳分配,另一部分支付社员的土地报酬。社员还可经营一定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至1955年全国共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63.3万个,入社农户1688.1万户,约占农户总数的14.2%。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社员入社的私有土地无代价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耕畜、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按质折价归社,价款超出社员应交入社股金的部分,作为对社的投资,由社分期偿还。缺少或没有耕畜、大农具的社员,其应摊股份的不足部分由国家贷款。取消土地报酬,完全实行按劳分配。社员还可使用按人口平均分配的少量自留地。1956年底全国共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54万个,入社农户10742.2万户,约占农户总数的87.8%。同时,农村中的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也普遍发展,在帮助农民购买生产资料和销售农产品、解决生产资金不足和生活困难等方面,起了一定作用。
在一个农业人口占绝对优势的大国,实现农业合作化,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这是一个十分深刻的社会变革。但1955年夏季以后,农业合作化出现了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的缺点。1958年在许多社还没有来得及巩固的情况下,又发动了人民公社化运动(见农村人民公社);以后又发生了“文化大*”,就使中国农业合作经济和农业生产的发展受到了严重挫折。到1978年12月中国*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对人民公社经营*和组织*的改革,推行以家庭承包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形成集体经营与承包户家庭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才出现了合作经济发展的新局面(见农业生产责任制)。
建设路径
根据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原则,该组织形式在中国的建立应该采取诱致性制度变迁路径。但由于完全靠农民自身的力量自发地把分散的农民个体组织成一个有凝聚力的团体,难度非常大。因此很有必要由*出面,扶持并引导农民组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1.提供法律保障
作为一种具有准企业性质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具有的法人资格,其经济活动应与其它企业法人具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应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确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自愿、自治、民主管理的组织原则。确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不隶属于任何*部门、所在社区党政和经济组织。确立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导成员必须通过全体社员民主选举产生,即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领导成员只能选举和聘任,不能由任何单位任命和委派等。从而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保证。
2.提供*援助
为了引导农民走向合作,*还可以采取一系列有利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和发展的具体措施。如*可以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提供一定的启动资金,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一定额度的贴息贷款,优先购买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产品以及给予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促进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业供销合作社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资金、技术、物质支持等等。
3.对农民进行培训
合作社的教育是国际合作社联盟提出的合作社运动指南的七条原则之一。为了引导农民走农业合作的道路,对他们进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方面知识的教育是十分必要的。各级*特别是县、乡*应利用所有可利用的手段和力量,对农民、农业院校的学生以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合作社运动的教育和培训,向他们介绍国外合作社运动的发展情况,分析中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应有的内涵,分析该组织与过去的人民公社、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股份公司的区别,从而提高他们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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