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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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2:41
对于2018年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如下:
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2、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优惠*。
3、*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4、按季纳税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即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于2019年至2021年纳税年度。
企业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仍适用原有的税收优惠*,自2019年度预缴申报起才可以享受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