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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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9:43
□陈战杰
A省B市燃料公司拖欠C省D市建材公司的货款,D市*裁定查封债务人的货场土地,并要求B市国土资源局协助执行。但B市国土资源局因市*城区改造需要出让了该货场土地使用权。D市*遂裁定由B市国土资源局赔偿D市建材公司债务88万元。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企业因债务纠纷而被裁决破产还债的案件不断增加。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其所遵循的原则是,与已有法律法规相衔接,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使不遵守市场经济规则者不得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置的原则应该是,属于企业所有的财产,拍卖价款归企业所有,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拍卖价款归国家所有。
此案应该属于*拍卖债务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用于还债,从法律上讲并无不当,但关键是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不是属于企业的财产。如果是债务人的财产,*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拍卖,B市国土资源局执行市*的行政命令时需要依法转变;如果不是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拍卖,B市国土资源局执行市*的行政命令无须依法转变。因此该案的焦点是债务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取得的方式不同则处置方式也不同。由于类似本案的情况普遍存在,笔者就不同权属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况,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划拨方式取得的,未办理抵押手续。
《最高人民*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第一条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第三条规定,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该规定,如果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划拨方式取得的,债务人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仍然属于国家所有,*查封、扣押、冻结没有意义,也不能拍卖;B市国土资源局出让该国有土地使用权与*不产生矛盾,无需转变。土地出让金不纳入企业还债程序,由B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第二种情况。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划拨方式取得的,已经办理抵押手续。
《最高人民*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法明传〔2004〕2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规定,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曾经进行过抵押登记,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查封、扣押、冻结就有意义,也能拍卖了。B市国土资源局出让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出让金时,就需要转变,与*裁决保持一致了。转变的方法是,将该土地进行评估,评估额作为出让金金额,拍卖价款与评估额之差作为该企业财产,纳入还债程序,由*依法处置,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土地出让金由B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种情况,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等方式有偿取得的。
《最高人民*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即使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亦应认定抵押有效。
这种情况中,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企业的财产,可以抵押,*可以予以拍卖处置,拍卖价款全部纳入还债程序。如果抵押的,拍卖价款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如果未抵押的,债权人都有权受偿。如果拍卖价款足够偿付债务的,各债权人全额受偿,拍卖价款不足以偿付债务的,各债权人按比例受偿。
B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拍卖,但应当与*协调,拍卖价款也全部纳入还债程序。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民事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一条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协助执行事项。《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5号)第一条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压、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规定,B市国土资源局应做好协助执行工作。但同时,B市国土资源局又按照市*的城市改造决定出让了这块土地,也属于奉命行事。*判决与市*决定并不矛盾,只要做好协调工作,就不会出现两部门之间打官司的情况。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9:43
□陈战杰
A省B市燃料公司拖欠C省D市建材公司的货款,D市*裁定查封债务人的货场土地,并要求B市国土资源局协助执行。但B市国土资源局因市*城区改造需要出让了该货场土地使用权。D市*遂裁定由B市国土资源局赔偿D市建材公司债务88万元。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企业因债务纠纷而被裁决破产还债的案件不断增加。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其所遵循的原则是,与已有法律法规相衔接,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使不遵守市场经济规则者不得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置的原则应该是,属于企业所有的财产,拍卖价款归企业所有,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拍卖价款归国家所有。
此案应该属于*拍卖债务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用于还债,从法律上讲并无不当,但关键是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不是属于企业的财产。如果是债务人的财产,*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拍卖,B市国土资源局执行市*的行政命令时需要依法转变;如果不是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拍卖,B市国土资源局执行市*的行政命令无须依法转变。因此该案的焦点是债务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取得的方式不同则处置方式也不同。由于类似本案的情况普遍存在,笔者就不同权属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况,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划拨方式取得的,未办理抵押手续。
《最高人民*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第一条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第三条规定,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该规定,如果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划拨方式取得的,债务人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仍然属于国家所有,*查封、扣押、冻结没有意义,也不能拍卖;B市国土资源局出让该国有土地使用权与*不产生矛盾,无需转变。土地出让金不纳入企业还债程序,由B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第二种情况。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划拨方式取得的,已经办理抵押手续。
《最高人民*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法明传〔2004〕2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规定,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曾经进行过抵押登记,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查封、扣押、冻结就有意义,也能拍卖了。B市国土资源局出让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出让金时,就需要转变,与*裁决保持一致了。转变的方法是,将该土地进行评估,评估额作为出让金金额,拍卖价款与评估额之差作为该企业财产,纳入还债程序,由*依法处置,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土地出让金由B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种情况,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等方式有偿取得的。
《最高人民*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即使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亦应认定抵押有效。
这种情况中,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企业的财产,可以抵押,*可以予以拍卖处置,拍卖价款全部纳入还债程序。如果抵押的,拍卖价款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如果未抵押的,债权人都有权受偿。如果拍卖价款足够偿付债务的,各债权人全额受偿,拍卖价款不足以偿付债务的,各债权人按比例受偿。
B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拍卖,但应当与*协调,拍卖价款也全部纳入还债程序。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民事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一条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协助执行事项。《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5号)第一条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压、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规定,B市国土资源局应做好协助执行工作。但同时,B市国土资源局又按照市*的城市改造决定出让了这块土地,也属于奉命行事。*判决与市*决定并不矛盾,只要做好协调工作,就不会出现两部门之间打官司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