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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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二三四 时间:2022-09-19 09:31
徐伦行为,指自慰。
徐伦行为,出自漫画《jojo的奇妙冒险》第六部石之海中,主角空条徐伦被捕入狱后,在狱中自慰,并被狱警发现的情节。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5 00:19
那要看具体何种罪名,如果成立寻衅滋事犯罪,当然肯定要判刑的。如果其他人进行超过37天还没出来,没进去的人,建议尽早去自首。另外,应尽早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肆意挑衅,横行霸道,随意殴打伤害无辜,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的问题是:
1 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在客观上须有寻衅滋事,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的行为具体表现为:(1)随意殴打他人;(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4)在公共场所起哄*。上述行为既可由个人单独实施,也可以结伙或者聚众实施。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2 上述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指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者随意殴打多人的;经常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后果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量较大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等。
3 本罪的罪过形式为故意,且行为人通常是出自蔑视法纪,显示威风,寻求精神刺激,报复社会或者发泄不满等动机。
4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5 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强拿硬要的,属于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按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定罪处罚,而不定本罪;以暴力或者其他强制方法追逐、拦截妇女的,属于本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法条竞合犯,应以其中特别法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定罪处罚。
6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本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所谓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打群架,破坏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寻衅滋事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为了填补精神上的空虚,或者为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或是为了在某一地区称王称霸、显示威风,为了哥们儿义气进行报复等。寻衅滋事行为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行为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寻衅滋事行为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形式:第一,结伙斗殴;第二,追逐、拦截他人的,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他人,以及追逐、拦截异性等;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第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主要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在实践中,正确认定和处理扰乱寻衅滋事行为,要注意区分结伙斗殴行为与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行为与寻衅滋事罪、以强拿硬要的形式寻衅滋事的行为与抢劫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这几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相应的犯罪的界限,主要在于社会危害性程度、行为人的目的、动机等不同。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寻衅滋事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徐前等寻衅滋事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
刑事判决书
(2006)大刑初字第91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
被告人徐前,男,1971年4月22日生于黑龙江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6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在住所地候审。
被告人徐伦,男,1969年10月10日生于黑龙江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6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在住所地候审。
被告人邹向前,男,1982年1月8日生于黑龙江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6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在住所地候审。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以京大检刑诉字(2006)第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前、徐伦、邹向前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大兴区*指派检察员张明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前、徐伦、邹向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指控,2006年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徐前、徐伦、邹向前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七街“夜来香”烧烤店,酒后滋事,无故辱骂、殴打在该饭店内就餐的北京市*大兴区分局民警靳永胜、李哲。后又拒绝跟随接报出警的北京市*大兴分局林校路派出所民警到侦察机*机关接受调查,并对民警王秀峰、杨宝勇进行辱骂、推搡,造成民警杨宝勇右手受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后三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到案经过、事主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徐前、徐伦、邹向前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处。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前、徐伦、邹向前对起诉书指控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徐前、徐伦、邹向前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七街“夜来香”烧烤店,酒后滋事,无故辱骂、殴打在该饭店内就餐的北京市*大兴区分局民警靳永胜、李哲。后又拒绝跟随接报出警的北京市*大兴分局林校路派出所民警到侦察机*机关接受调查,并对民警王秀峰、杨宝勇进行辱骂、推搡,造成民警杨宝勇右手受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后三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靳永胜、李哲、张伟、刘正清、刘红宇、刘世雄的证言证实,2006年2月5日22时许,在大兴黄村七街“夜来香”烧烤店内,徐前、邹向前、徐伦三人酒后无故滋事,辱骂、殴打靳永胜等人,又拒绝跟随接报警后,来处理此事的民警回*机关接受调查,并对办案民警有拉扯、推搡的行为。2、证人张国辉、王秀峰、杨宝勇的证言证实,2006年2月5日晚,三人接报案到大兴区黄村镇七街“夜来香”饭店出警,欲带涉嫌打架的三男一女回所接受调查,涉案人员拒绝前往并对张国辉等三位民警进行谩骂、推搡,致杨宝勇右手受伤。3、由北京市*大兴分局出具的法医检验鉴定书及伤检照片证实杨宝勇所受损伤构成轻伤。4、由北京市*大兴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到案过程。5、由北京市*大兴分局出具的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前、徐伦、邹向前无视社会秩序,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人,情节恶劣,三人的均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指控被告人徐前、徐伦、邹向前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综合三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对被告人徐前、徐伦、邹向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徐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邹向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5 00:19
不清楚你们到底带刀了用没用?
这不是寻衅滋事罪!
是故意伤害.如果你们约好的打架估计就是聚众斗殴了.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构成要件 本罪是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造成重伤结果的,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直接故意中,伤害的动机多种多样,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就故意的内容而言,对行为人是否预见到伤害的结果,法律不作明确要求,即只要预见到其行为会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而采取希望或放任态度即可成立。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行为一般以作为方式进行,方法、手段有多种,但多表现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造成他人伤害,如肢体的残废、容貌的毁损、其他器官的损坏等。
罪与非罪的界限
社会生活中时有殴打现象发生。殴打如果没有造成伤害的后果,或者伤害较轻,一般不依犯罪处理。特别是没有损伤人体健康,只是使被打方暂时性肉体疼痛、精神受刺激的轻微伤害行为,应属于刑法上“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一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酌情予以行政处罚。
此罪与被罪的界限
1.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就一般情况讲,M罪并不难区分,但在碰遇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2.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在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况下,二者相近之处是: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上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往往都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二罪根本区别在于,前罪具有伤害他人朝故意,其死亡结果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而后罪没有犯罪的故意,是由于过失致人死亡。司法实践中,依据案情查明行为人有无犯罪故意,对划清二罪的界限,至关重要。
3.本罪与“致人重伤”罪的界限。本条第2款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在此,该规定是指为实施其他犯罪,在手段和结果方面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情况。刑法对这类实施其他罪“致人重伤”的作专门规定,例如,本法第236条关于*妇女致人重伤的规定;第238条关于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规定;第263条关于抢劫致人重伤的规定等。实践中,应依照刑法有关这些罪的加重结果条款定罪判刑,而不再按本罪论处。
参考资料:http://hi.baidu.com/tangrui/blog/item/29444b08ed3602950a7b8212.html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5 00:20
这样的案件一般不会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理,除非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先弄清楚你所谓的“进去了”是属于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如果是行政拘留,说明是按照一般治安事件处理,如果是刑事拘留,那么有可能会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5 00:20
根据《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可能被判处拘役的。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5 00:21
这样的架社会上的多了,不会判刑的,拘留一下就可以了。要都定罪,监狱早就没地方坐了。另外,拘留和拘役是不一样的,拘留是*决定的,拘役是*所叛的刑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