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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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
十月*是指在俄罗斯发生的,由布尔什维克领袖列宁领导的,1917年11月7日(俄历十月)一场武装。推翻了俄罗斯的资本主义政权--克伦斯基临时*,建立了苏维埃*和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
过程
11月7日下午,2万名赤卫队员和士兵包围了临时*——冬宫。 晚上在阿芙乐尔巡洋舰上成功的士兵开始炮轰冬宫。 赤卫队员和士兵经过艰苦的拼杀于次日凌晨2点攻陷冬宫。
影响
十月*后,俄罗斯退出了第一次世界大战,促使一战结束。
列宁是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缔造者,他原名弗拉基米尔·伊里奇·乌里扬诺夫,列宁是他的化名。
列宁于1870年4月22日出生在*伏尔加河畔的辛比尔斯克,父亲是一位具有民主主义思想的教育活动家,哥哥亚历山大因参加谋刺沙皇而被处死。在家庭的影响下,1887年秋列宁进入喀山大学法律系学习,然而,不久他就因为参加学生运动而被学校开除,遭到逮捕和流放。第二年,回到喀山后,他开始研究马克思的《资本论》和普列汉诺夫的著作。12年,他又开始筹建马克思主义小组,并将《*党宣言》译成了俄文,还写下了第一本著作《农民生活中新的经济变动》。这时的列宁已由一个*民主主义者转变为一个*主义者了。
15年,列宁在彼得堡创立了彼得堡工人协会。这年年底,他再次被捕入狱,14个月的狱中生活后,又被流放到西伯利亚。在西伯利亚的3年中,他开始使用“列宁”这个化名,写出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一书,并与另一位*者克鲁普斯卡娅结了婚。
1900年2月,列宁在西伯利亚的流放结束,回到彼得堡后不久转赴西欧,在德国创办了第一张*社会民主工党的机关报《火星报》。1903年7月30日,*社会民主工党在布鲁塞尔召开代表大会,会上形成了以列宁为核心的布尔什维克,布尔什维克的意思是多数派。布尔什维克及其思想体系的产生,标志着列宁主义的形成。
1905年11月,*资产阶级民主*爆发后,列宁回到祖国直接领导*,并提出了无产阶级政党在民主*中的策略。12月,莫斯科武装失败,列宁又开始了长达十多年的第二次*生活。在此期间,他写了《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马克思主义和修正主义》等一系列著作,使马克思主义得到了全面的发展。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列宁又提出了“变帝国主义战争为国内战争”的口号,阐明了社会主义可以在一国或数国首先胜利的理论。1917年3月,沙皇*被推翻。听到沙皇垮台的消息以后,列宁立即返回*,积极准备发动武装。在列宁的领导下,*人民终于取得了十月社会主义*的胜利。这一伟大胜利开辟了人类历史发展的新纪元。
*胜利后,列宁当选为第一届苏维埃**,他领导人民粉碎了帝国主义的三次武装进攻和国内的叛乱,使苏俄的经济建设逐步走上了正轨。
列宁在晚年患了脑溢血症,但他在病中仍口授了《论合作制》等文章和信件。列宁的全部著述达55卷,所以有人说他是一位多产的作家。1923年,列宁病情开始恶化,第二年不幸与世长辞,终年54岁。
苏维埃联邦制国家——苏联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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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统一苏维埃联邦制国家的迫切意义
如上所述,十月*胜利不久,外部帝国主义对新生的各苏维埃共和国进行武装干涉,国内残存的反*势力发动武装叛乱,致使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等苏维埃共和国面临被*的危险。为了反击帝国主义的武装侵犯和粉碎国内反*势力的进攻,布尔什维克党号召和动员各民族的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群众团结起来,保卫无产阶级*胜利成果。在无产阶级*政权面临生死存亡的紧急关头,列宁认为只有加强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之间的紧密团结和合作,才能战胜国内外的敌人,捍卫各民族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此,1919年12月,列宁在《为战胜邓尼金告乌克兰工农书》中强调说:“如果我们不能保持紧密的联盟,共同反对邓尼金,反对我们两国的和一切国家的资本家和富农,苏维埃乌克兰和苏维埃俄罗斯就可能被资本家扼杀,就是说,劳动的事业在很长一个时期内被葬送掉”。后来,列宁又进一步阐明了建立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紧密联盟的必要性,认为必须力求建立更加紧密的联邦式的联盟。因为第一,没有各苏维埃共和国最紧密的联盟,便不能捍卫被军事方面强大的世界帝国主义列强所包围的各苏维埃共和国;第二,因为各苏维埃共和国之间必须有一个紧密的经济联盟,否则便不能恢复被战争所破坏了的生产力,从而不能保障劳动人民的生活改善。 当时,各民族劳动人民也清楚地看到,如果国内外反*势力得逞,就会使得各民族人民失去国家和民族和自由,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就会沦为帝国主义的殖民地。因此,在布尔什维克党领导下,各民族的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群众共同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为捍卫十月社会主义*成果表现出了自我牺牲和坚忍不拔的斗争精神,在反击国内外反*势力的武装进攻的斗争中,俄罗斯民族的工农群众和其他民族的工农群众之间的团结和合作得到了加强,特别是各苏维埃共和国之间的联盟关系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二、各苏维埃共和国逐步发展联盟关系
十月*胜利后,各苏维埃共和国在反对国内外反*势力武装侵犯的斗争过程中逐步发展和建立联盟关系,历经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发展军事和经济联盟,时间为1918年至1921年。这时,各苏维埃共和国均已建立了武装力量,但缺少共同的军事指挥中心和统一的军需供应机构。为了集中力量打败国内外反*势力的武装进攻,1919年3月俄共(布)八大提出急需加强各苏维埃共和国的军事和经济联盟的任务。5月俄共(布)*委员会通过了列宁起草的《*关于军事统一的指示草案》,指出这次战争取得胜利的必要条件是统一指挥红军的一切部队,最严格地集中管理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一切力量和资源,特别是全部军事供给机构和铁路运输,必须把一切军队指挥和军队供给工作全部归*统一集中领导,与之相抵触的指令统统撤销。根据这一决议,6月1日全俄*执行委员会颁布了关于联合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立陶宛、拉脱维亚等苏维埃共和国同世界帝国主义作斗争的法令,规定统一各苏维埃共和国的军事组织和铁路管理,建立了军事和经济统一指挥机关。随后,各苏维埃共和国的国民经济、交通运输、财政和劳动人民委员会也联合起来,并建立了统一货币制度,统一了邮电和海关管理。1920年至1921年初,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同乌克兰、白俄罗斯、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尼亚苏维埃共和国陆续签订了军事和经济联盟条约。在这一阶段建立了各苏维埃共和国反对帝国主义列强武装侵犯的广泛统一战线,奠定了建立统一联邦制国家的基础。
第二阶段是发展外交联合,时间为1921年至1922年中期。当时,为了打破资本主义国家对各苏维埃共和国的外交孤立攻势,发展与欧洲其他国家的外交关系,各苏维埃共和国决定实行外交联合,组成统一外交代表团参加全欧经济代表会议。1922年2月22日,由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发起,召开了由俄罗斯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布恰拉、花刺子模、远东等九个共和国代表参加的联席会议,讨论了加强外交合作问题,通过了《关于授权俄罗斯苏维埃联邦代表各苏维埃共和国参加全欧会议的议定书》,决定授权由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代表其他8个苏维埃共和国,参加热那亚国际经济会议,有权代表这些共和国同有关国家签署直接或间接的外交条约和协议,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履行条约和协议。由此,各苏维埃共和国建立了外交合作和联盟。
第三阶段是发展各苏维埃共和国之间的*联合,即苏联成立阶段,时间为1922年下半年。在反对国外帝国主义武装侵犯和粉碎国内反*武装叛乱的斗争中,各民族的广大工农群众均已认识到,各苏维埃共和国之间人力和物力上的紧密合作,实行军事、经济以及外交上的合作,对于取得这场战争胜利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从而保障了各苏维埃共和国的生存,使各民族劳动人民获得了和自由。因此,几年来的实践使建立统一的联邦制国家已成为各苏维埃共和国的共同愿望,各苏维埃共和国从军事、经济、外交联合进一步发展到*联合,即建立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的统一联邦制国家。
三、关于建立苏联的不同观点的斗争
十月*胜利之后,列宁从巩固、发展和壮大无产阶级*政权、引导各民族劳动人民走向社会主义道路出发,积极为建立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的统一国家而奋斗。当时,列宁从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以自愿和平等的方式建立各民族联合的统一联邦制国家的基本原则。1919年12月,列宁在《为战胜邓尼金告乌克兰工农书》中提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同其他苏维埃共和国联合是“建立自愿和民主联盟,这种联盟不允许一个民族对另一个民族施行任何强制,它的基础是充分信任,明确意识到兄弟般的团结一致,完全自愿赞同”。在国内战争期间,按照列宁提出的自愿和平等原则,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同乌克兰、白俄罗斯、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等苏维埃共和国签订了军事、经济合作和联盟条约,而后又发展各苏维埃共和国的外交合作。 然而从1922年下半年起,对列宁提出的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成为统一国家的形式问题,在俄共(布)党内看法并不一致,存在着严重分岐和斗争,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反对列宁观点的代表人物是布哈林。他提议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成为邦联,反对建立统一集中的国家,认为没有必要建立拥有全权的统一联邦*国家机构,各苏维埃共和国通过签订条约保持联盟关系。这种意见实际上会导致各苏维埃共和国各自为政,使各民族不能团结一致,在当时会起到削弱年轻的无产阶级*政权的作用。列宁严厉地批评了布哈林等人的观点,认为这种观点会助长民族分离主义。第二种反对列宁观点的代表人物是斯大林,他竭力主张建立*集中的单一制国家,反对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为联邦。1922年8月,俄共(布)**局成立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筹备召开*全会讨论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的问题,由斯大林主持工作。9月该委员会通过了斯大林提出的《关于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同各苏维埃共和国的相互关系的决议草案》。这个决议草案规定:乌克兰、白俄罗斯、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作为自治共和国加入俄罗斯联邦;各苏维埃共和国的*机构和各人民委员部都必须执行俄罗斯联邦*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和劳动国防委员会的决议和指令,各苏维埃共和国的外交、军事、交通和邮电等委员部与俄罗斯联邦的相应*机构合并;各苏维埃共和国的财政、粮食、劳动、国民经济委员部和*机构要服从俄罗斯联邦的相应*机构的指令,而只有各苏维埃共和国的司法、内务、教育、农业、工农检查、卫生等人民委员部是相对“的”。这个决议草案没有正式公布,只作为俄共(布)*通令转发给各苏维埃共和国*党*(当时各共和国*党受俄共(布)*统一集中领导),并通过各苏维埃共和国*执行委员会或苏维埃代表大会按照有关程序贯彻执行。这个“自治化”方案实际上严重削弱了各苏维埃共和国的自主权,违背了列宁倡导的自愿和平等联合的原则,主张建立以俄罗斯为中心的*集中的单一制国家,反对建立联邦制。各苏维埃共和国**员会在讨论这个决议草案时产生严重分岐,少数赞成,多数反对。阿塞拜疆、亚美尼亚两共和国党*表示支持。格鲁吉亚表示反对,“认为根据斯大林同志的提纲建议的各共和国以自治形式进行联合为时过早”,加强各苏维埃共和国经济联系和*统一是必要的,但必须保留各共和国“的一切特征”。白俄罗斯*党*主张维持各苏维埃共和国之间原有条约关系,实际上反对“自治化”方案。乌克兰*党*没有马上讨论这个方案,拖到了9月讨论斯大林方案,实际上是反对的,但没有公开表示,当得知列宁9月26日给俄共(布)*写信批评斯大林的“自治化方案”时,才公开表示反对这个方案。
9月25日列宁收到这份决议草案,立即表示反对,第二天约见了斯大林,并写信给俄共(布)**局,严厉批评了斯大林的“自治化”方案。列宁提出了重要修正意见:(1)把关于其他苏维埃共和国“加入”俄罗斯联邦共和国的提法改正为同俄罗斯联邦共和国一起联合成为苏维埃共和国联盟;(2)除俄罗斯联邦*执行委员会外,应建立新的全联盟*执行委员会;(3)重新审议和协商各共和国有关人民委员部的组建和合并的问题,建议联盟的外交和对外贸易人民委员部驻外机构中必须有各共和国代表参加;(4)有关财政、粮食、劳动和国民经济委员部、*机构的工作,建议由各共和国*执行委员会协商解决,而不是服从俄罗斯联邦相应的*机构的指令;(5)建议设立纯粹协商性质的代表会议。列宁的主要观点是各苏维埃共和国必须保持平等的地位,各苏维埃共和国要联合成为新的民主联盟国家;既不能助长“民族分子”,也不能消除“他们的性”,而是要更上一层楼,建立平等的民主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 列宁的意见从促进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和维护各民族团结出发,是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然而,斯大林在9月27日答复列宁并俄共(布)**局的信中,认为列宁的主张“将助长民族分子”,批评列宁持有“民族自由主义倾向”。列宁对斯大林的观点再次予以尖锐的批评,指出斯大林等人发动了一场“真正的大俄罗斯民族主义运动”,“自治化”方案是阻碍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和各民族团结的主要障碍,为此,列宁愤怒地宣布要同“大俄罗斯沙文主义进行决死战”。列宁坚持俄罗斯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南高加索联邦(包括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三个苏维埃共和国)必须按照自愿和平等原则加入新的联邦制国家,建立新的全联盟*机构。列宁的主张受到俄共(布)*委员会大多数人的赞同,也受到各苏维埃共和国的拥护,斯大林和布哈林等人也修正了自己的意见。根据列宁的建议,重新制定了联合决议草案,确认乌克兰、白俄罗斯、南高加索联邦共和国同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必须缔结关于组成新的联邦制国家条约,选举新的全联盟*执行委员会作为统一联邦制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列宁关于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的统一联邦制国家的主张,代表了当时各民族劳动人民群众的要求,有利于引导各民族劳动人民走向社会主义道路。
四、苏联的建立——列宁联邦制思想的实现
依照列宁关于建立统一联邦制国家的思想原则制定的联合方案得到各苏维埃共和国的拥护,于是1922年12月30日在莫斯科举行了苏联第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批准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宣言》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条约》,宣告苏联正式成立。
在苏联国家*建设中如何贯彻联邦制原则的问题上,列宁明确指出:第一,应当巩固和发展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这是一条不容质疑的原则;第二,主要在国防和外交方面体现联邦制原则,即由联盟*行使国防和外交权,而其他方面的权力主要由各加盟共和国行使;第三,应坚决反对大俄罗斯沙文主义,保证各加盟共和国的平等地位,以防止有人借口需要国家完全统一而造成“大量的俄罗斯式的违法乱纪现象”;第四,应当严格规定加入联盟的各苏维埃共和国使用当地民族语言,并要作出特别规定和认真的检查和监督。而且,列宁还提出在组建新的联盟*执行委员会中,“绝对坚持由俄罗斯人、乌克兰人、格鲁吉亚人等轮流任*”。
1922年12月30日苏联成立宣言和苏联成立条约、1924年苏联第一部*及其他有关立法具体阐明了列宁关于联邦制的思想原则,并对联邦国家*运行作出一些原则规定:
第一、联邦国家*的基本原则。苏联是由各个平等的苏维埃共和国自愿联合组成的社会主义联邦制国家,各加盟共和国公民都有统一联盟国籍;各加盟共和国享有主权国家地位,在苏联*规定的分权范围内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各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受苏联*保护;各加盟共和国的疆域,非经各该共和国同意不得变更;各加盟共和国均有自己的国家*,但要符合联盟*原则;各加盟共和国享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如果对本条原则进行修改、*或废除须征得联盟全体成员国的同意。
第二、联盟*机构的设置原则。在设立联盟*机关时,必须保证各加盟共和国在相互关系和对联盟*的关系上,权利和义务一律平等。联盟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为联盟苏维埃代表大会,苏维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联盟*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关。联盟苏维埃代表大会按照人口比例从各加盟共和国代表中选出联盟*执行委员会,并从四个加盟共和国代表中选出4名*执行委员会*。联盟*执行委员会由联盟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组成,联盟苏维埃按照各加盟共和国人口比例选出代表组成,民族苏维埃按照一定比例从各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民族自治洲和自治区选出代表组成。联盟*执行机关即**组成也要保证各共和国代表参加。 第三、联盟*与加盟共和国的权力划分。联盟*主要行使外交、国防、对外贸易、交通、邮电方面的国家管理权限,批准全苏国家预算、统一货币制度、信贷制度、税收制度,制定全苏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自然资源使用立法原则,颁布全苏*组织、诉讼、民事和刑事立法原则,规定全苏劳动、国民教育、卫生保健、度量衡和统计立法原则,宣布全苏大赫等。加盟共和国行使经济、财政、内务、司法、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社会保障、检察监督、民族事务等方面的国家管理权限。此外,1936年和1977年苏联*还规定,各加盟共和国有同外国建立关系、同外国缔结条约和交换外交和领事代表、参加国际组织活动的权利。不过,联盟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各项法令在全苏均须直接执行,联盟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废除加盟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与苏联*相抵触的法令;加盟共和国*执行委员会或*团有权对联盟*执行机关人民委员会的法令和决定向联盟*执行委员会提出*,但不得停止执行;如果联盟*各人民委员部的指令明显违反联盟法律或加盟共和国法律,加盟共和国*执行委员会或*团有权停止执行,但须将停止执行情况报告联盟人民委员会及有关人民委员。 第四、保护少数民族权利。实行干部民族化的方针*,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和民族自治地区的国家权力和执行机关主要由当地民族干部组成;要发展使用当地民族语言的国民教育网和各种文化生活设施,在各级国家管理机关中保证使用当地民族语言,对侵犯少数民族权利的一切行为要进行法律制裁。
基于对苏联成立的基本指导思想原则、成立的特定历史条件、列宁联邦制思想的实施的分析,我们认为列宁在领导*民主*和无产阶级*斗争中,灵活地运用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学说,结合沙俄帝国的尖锐复杂的民族关系状况,提出民族问题是布尔什维克党进行无产阶级*斗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解决*的尖锐复杂的*,列宁坚持把各民族平等原则写进布尔什维克党党纲,作为*党人为之奋斗的一项目标,**胜利之后,他又力主使民族平等成为一项立法原则和国策;提出民族自决权原则,把它作为各民族劳动人民推翻沙皇*统治的*斗争武器,**胜利之后灵活运用民族自决权原则,采取民族共和国和民族区域自治形式实现各民族自主的愿望,促进了各民族的联合和团结;及时提出采用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坚持按照自愿、平等原则实行各苏维埃共和国的联合,主张实行联盟*与加盟共和国分权制,推动了各民族统一国家的建立。1922年苏联成立宣言和苏联成立条约是列宁关于民族关系理论和*的具体体现,俄共(布)十大和十二大(1921和1923年)关于民族问题的决议是列宁民族*的进一步具体化,1924年苏联*使列宁民族*法制化,因此,各民族统一的联邦制国家——苏联的建立是列宁民族*的胜利。
这里还应指出,1922年12月苏联成立时是由俄罗斯联邦、南高加索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四个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合组成。此后,1924-1936年根据苏联*的民族划界*,在归俄罗斯联邦管辖的中亚地区先后成立乌兹别克、塔吉克、土库曼、哈萨克、吉尔吉斯五个苏维埃共和国,作为主权共和国加入苏联。1936年12月初,将南高加索联邦划分成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三个主权苏维埃共和国并加入苏联。1940年3月,苏联*将俄罗斯联邦境内卡累利阿自治共和国升格为苏联的一个加盟共和国(1956年7月又被降格为自治共和国)。1939年8-9月,苏联*与德国签订互不侵犯条约并附加一项秘密议定书,把波罗的海地区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三国划分为苏联势力范围。于是,1940年6月苏联*照会三国*派兵进驻,8月苏联*以武力相要挟强行改组三国*,将三国变为苏维埃共和国并入苏联。在俄罗斯联邦、乌兹别克、塔吉克、阿塞拜疆、格鲁吉亚等共和国境内还设立自治共和国、自治州、自治地区等民族区域自治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