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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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9 17:51
一、要有一个信念,争做思想上有教养的人。
崇高的理想、坚定的信念,历来是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前进的力量源泉。从主观上说,放弃世界观的改造,背弃理想信念,思想蜕化变质,是一些人堕落为*分子的根本原因。理想信念是思想和行动的“总开关”、“总闸门”,理想的滑坡是最致命的滑坡,信念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队伍中的*案件表明,不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法官,一旦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出现偏差,就抵挡不住名利、地位、金钱、美色的*,就会身不由己地堕入*的泥潭。
自从人类文明史以来,理想信念任何时候都是进步人们的最高追求。对于法官来说,越是改革开放,越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方向不动摇。要融入对人民司法事业的无限热爱,每一个有理想、有抱负、有志于人民司法事业无私奉献的法官必须不断养成和强化事业的崇高感、自豪感和光荣感,以对事业的信仰和忠诚,抵御形形色色腐朽落后思想和腐朽落后事物的侵蚀,永葆清廉本色。
二、要有一份良知,认真诠释“司法为民”宗旨。
法律代表了公正与秩序,法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和正义的维护者,就是社会良知的守护神。西方一位法学家曾经说过:“法官点点头给人们带来的得失,都要远比立法机关的任何一项议案所带来的更大!”法官不仅仅是一种职业,一种身份,更重要的是一种使命,一种责任!
以人为本始终是党的宗旨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与灵魂。在我国,司法公正和廉洁的根本目的还是在于实践“司法为民”。为民司法是人民法官的一种人生境界,也彰显了中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法乃公器,民为邦本”,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既然是司法的根本目的,司法为民、利民、便民就是人民*和人民法官职业的主题。
法官为民是司法为民的基本内容。在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中,公正是灵魂,廉洁是保障,为民是主题。法官应当有崇高的人生境界、培养高尚的情操,要克服特权思想、尊重每位当事人,要从大局出发、为人民司法。要明确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自当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始终要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和工作的根本宗旨,要以实现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为义无反顾的选择和使命,做到感情上爱民、程序上便民、言行上亲民,秉公执法、一丝不苟,不辞辛劳、勇于奉献,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最大限度地彰显司法的人民性。真正从人民的角度出发,从人民的需要出发,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做到用心关注民生,悉心体察民情,耐心倾听民声,精心排解民忧。
三、要有一种信仰,努力坚持崇法精神和司法公正。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司法的生命力来自于公正。公正是一切程序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司法机关运用法律裁断纠纷,要以公正为基本属性要求,人民*的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制度改革也都是围绕这个核心进行。只有公正的裁断才能使正义得到伸张,使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使法的价值和目的得以实现。
法官是司法公正的实践者和捍卫者,关于司法公正,人们不论有多少种解释,法官内心对公正的信仰和尊崇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具有根本性意义。在运用职权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能否以公平正直的态度对待案件各方、严格遵循和依照法定程序、公平正确地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首先取决于对法律的忠诚、对公正的信仰。社会主义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公平正义需要法治保障,在审判活动中坚守公平正义,即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仰尊崇及重要实践。
1、要追求案件处理的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是指裁判结果的公正。实体公正的具体要求是:在刑事诉讼中表现为认定事实、罪名准确,罚当其罚;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明辨民事法律关系,依法理清权利义务,合理解决争议;在行政诉讼中则体现为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体公正是人类在诉讼活动*同的追求,具有最宝贵的价值。法官应当竭尽所能去追求并实现实体公正。
2、要保证司法过程的程序公正。
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司法过程中的公正,即严格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办案,包括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审判公开、执行合法等内容。程序公正又被称为“看得见的公正”。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切实做到了程序公正,就可以让当事人和公众看见公正的实现过程,就可以让裁判或者执行的过程变为当事人和公众感受民主、客观、公正的过程,就可以增强当事人和公众对裁判和执行的认可度。因此,程序公正在司法公正中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既可以保证实体公正最大限度的实现,又具有的价值。为了维护程序公正,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责时应当切实坚持审判公开原则,应当杜绝单独接触当事人,应当保持中立。
3、要注意维护“形象公正”。
法官应当通过自己的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形象公正是存在于公众内心的对法官和人民*的信任度,其虽然不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但却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并影响人民*的公信力。一个裁判不公正的案件尽管对司法公信力会造成损害,但毕竟是可以纠正的;而法官在人民群众中形成的不公正的形象则是很难扭转的。因此,法官应当谨言慎行,凡是可能引起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话,绝对不说;凡是可能引起公众对司法产生合理怀疑的事,绝对不做。
四、要练就一身“武功”,做个专业的执法者。
按照职业主义理论,在现代法治社会,包括法官、检察官、执业律师、大学法律教师等在内的法律职业是一类必须具备特殊品质的专门职业。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法官是司法*中最核心的部分,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公正。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深厚的法学功底、高超的职业技能和清醒睿智的头脑,职业定位需要法官变得更加专业化、技术化,要求我们的法官拥有转化性思维、平衡性思维。
专业化是指法官职业群体内部成员所共同具有的经过系统学习而获得的法律理论知识。法官的审判活动无一例外地要经历“获得案件事实→择取法律规范→解释法律规范→对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逻辑关系进行内心确信→形成判决”的思维推理过程。法官的司法活动需要专门的知识和技术。因为司法工作是由法官凭借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进行的,这种专业知识依托于人类长期以来处理纠纷的经验及其理性抽象形态——法律规范。尤其是近代以来,随着法制的建构日趋完善,制定法与判例法的迅猛发展,一个结构庞大而又分工细致的宏*律体系已形成,公正司法要求法官具备博大精深的法律知识与丰富发达的法律实践经验。法官的专业化对于司法公正有着最为直接的作用。因为,一个没有深厚的法学理*底的法官很难对法律的适用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论证;一个不具有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的法官很难高效率地处理案件;一个没有良好的定向思维的法官很难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和裁决。
技术化是指法官职业群体内部成员所共同具有的经过长期努力而形成的运用程序规则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与技巧、承袭并积累司法经验等方面的一致性。司法活动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将法律理论转化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去,因而需要独特的思考论证方式。正如美国学者昂格尔所述,这种方式及其所谓的自主性的方*是“法律秩序”的重要特征,它具有一种区别于科学解释以及伦理、*、经济论证的方法或风格。法官的技术化是建立在专业化基础之上的。法官的技术化对于司法公正具有积极的作用。因为一个不能承袭法律传统的法官难以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刻而正确的理解;一个没有熟练的运用程序规则驾驭庭审能力的法官很难正确把握案件争议的焦点以及判断事实;一个不会总结与积累司法经验的法官难以成为一个法律职业家,更不可能成为一个实现法官职能的“艺术家”。当前,作为*的领导要不断地增强司法监督指导能力,作为一名普通法官,则要增强法官“运用法律能力、驾驭庭审能力、司法调解能力、判决说理能力”,这样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法官思维的转化性来自于司法的特殊地位与功能。司法具有把一般问题转化为个别问题、把价值问题转化为技术问题等特殊的性质和手法,因发生争议或矛盾从而可能给*及社会体系正统性带来的重大冲击却得以分散或缓解。正是由于司法具有这一功能,要求法官的思维具有转化性,并且每个法官都必须掌握转化的技能与技巧。要进行转化性思维,要求法官运用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要求法官对于无论它们来自何方,无论具体还是抽象,不论是春秋大义还是鸡毛蒜皮,都可以运用法言法语转化为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判断。甚至连不容易转化的*经济问题以及社会问题,也完全可能“使之转化为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处理”,使之成为法律问题而提交*解决。
平衡各种矛盾与利益冲突,将各种利益维持在法律秩序的框架内,保障安全是司法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也是法官思维的一个重要特性。法官在思维方式上会表现为在分析处理法律问题时应当尽可能的依照遵循先例的原则解释和适用法律,以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而不任意改变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较为稳妥,甚至保守。因为程序是自治的,在其内部的一切活动(包括思维活动)都被视为过去,才可能被认定为是有效的。这是程序自身必要性决定的——对立面的设置以及两造竞争就是为了排斥任意性,促进理性选择,形成法官稳妥结论,因此法官习惯于在两造对簿公堂的状态下听取不同意见,做到兼听则明,而这种兼听则明是指法官从对立的意见当中找到最佳解决方案,通过程序中的解释与论证使之成为具有规范效力的共识或决定。这种效果并非是任何人都可以领会的中庸之道,也不是无原则的妥协而形成的作为平衡,而是指只有经过专门职业训练后形成的法律家特有的资质——技术理性。
因此,法官要更加职业化、专业化,才能适应时代的变化和人民的司法需求,这是对法官职业品质的系统要求,是确保实现公正司法、为民司法的重要条件。
五、要拥有一颗“大心脏”,不断增强抗压能力。
法官的职业是神圣的:可以合法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可以决定巨额财产的归属,可以决定夫妻关系是否存续等等。然而,不为人所知的是,法官也是食人间烟火的凡人,尤其在中国,法官们背负着重重重压:繁重的办案数量,高要求的办案质量,金钱的*,情与法的碰撞,付出与获得不对称的困惑等等,法官被戏称为“刀尖上的舞者”。
1、案多人少的压力。
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深入,各种矛盾纠纷逐渐增多,涌入*的案件成倍增长,而法官人数却甚少增加,有的甚至还在减少,一线法官正面临着日益加重的工作任务,一年要办理上百甚至上千起案件。他们除了平时加班加点之外,还要牺牲周末和假期来处理案件,在审理了80%一审案件的基层*,更是如此。同时,新类型案件、疑难案件不断出现,法官在断案中也经历着挑战。
2、当事人的压力。
*审理的案件,绝大部分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能自我调和的产物。除去调解结案,总有一方当事人是要败诉的。在司法公信力不高和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的情况下,法官稍有闪失,就会被放大;即使没有任何瑕疵,败诉方也可能怀疑法官收受另一方的钱财。于是,指责、谩骂、缠诉、上访、诬告、诽谤、人身威胁、暴力抗法、甚至自杀等。这,都给法官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
3、指数的压力。
为了规范司法行为,各级*都建立了严格的法官绩效考评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法官办案的多少,办案质量的高低,社会*效果的好坏,案件的结案率、调解率、上诉率、息诉率、上访率、发回改判率、审理时限等各项指标,如座座大山压头,使法官时刻处于紧张焦虑之中。还有一些规定存在弊端,比如考评机制、错案追究制中的某些内容,一个法官办理的案件被发回重审、被改判,要被定性为错案,那么这个法官不但颜面扫地,同时一年的成绩考核就会受到极大影响。
4、*的压力。
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一直采取行政化管理,法官等同于*的其他工作人员,等同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录用上,必须通过公*;在级别上,套用行政级别。有专家认为,这种级别不仅意味着*待遇的差别,而且也显示出一种等级服从的位阶和责任的分布,甚至有时被解释为法官素质的高低。这就造成法官的尴尬:要精于专业,努力使自己成为专家型法官,又要时时考虑领导、同事对自己的评价,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寻求职位的晋升。
5、世俗的压力。
中国社会是一个讲人情、重关系的社会,尤其是在一些基层*,辖区内往往是一个熟人的社会,人与人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当一个案件进入*,就会遇到来自上级领导、亲友、同事、同学、战友等各方关系的干扰。如何处理好这些人情世故关系,以及伴随而来的金钱、名利甚至*等方面的*,是令人头痛的问题,使法官倍感头痛、疲惫。
面对如此沉重的压力,法官一定要把自己锻炼地拥有一个强大的“心脏”,不断增强抗压能力,才能毫不畏惧地克服这些难题,最重要的是要善于自我*。
1、正确面对压力。
必须认识到,在竞争愈来愈激烈、节奏愈来愈紧张、难度不断增强的审判新形势下,压力是不得不面临和无法躲避的一个问题,现实中有些事情我们不能左右,但我们可以左右自己的心态,去增强对压力的承受能力,并努力增强内在实力,让压力变成推动力。
2、换角度看问题。
当遭到当事人的误解和无端指责时,我们确实会感到很委屈,有的同志说希望有部门能出面为我们讨回公道,或者对那些投诉不实的当事人采取措施。但当我们换个角度看问题时就会理解当事人激烈情绪产生的合理性。因为每个当事人都希望能尽快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判决达不到他们的预期结果或着执行不到位,他们的心情就会变得异常愤怒和冲动,尽管并不是法官的责任,但他们仍会把所有积压的不满全部投射至法官。当我们理解了当事人,心情也会变得平静。
3、热爱本职工作。
有的同志觉得整天和当事人打交道,没有意思。由于被动地看待所从事的工作,对工作也产生了无意义和无价值感,同时也会产生浮躁心理。如果我们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认识到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不仅是为了满足个人和家庭生活所需,也是个人自我价值实现需要和社会发展需要时,工作就会有动力,压力也可能就便成了动力。
4、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
如果业务能力跟不上形势对我们的要求,我们的底气就会不足,就难以面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难以和形形色色的当事人打交道,案件迟迟处理不掉或工作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引起当事人的误解,都会使我们陷入无穷的烦恼之中,压力就更大。因此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无疑有助于减压。
5、适当宣泄情绪。
每个人在工作、生活和人际交往中总会遇到挫折,还会面临上下级、同事之间等人际关系方面的一些问题,在自我实现方面还会遇到许多不尽如意的问题,我们承受的压力太多。如果懂得适当宣泄情绪,这对处身于压力包围之中的我们来说显得十分重要,它有助于心理减压,也有助于我们尽快走出因工作和人际关系等挫折带来的阴影,摆脱苦闷和抑郁情绪。
6、多参加集体活动和多锻炼。
找到能够给自己带来挑战和满足的活动,既能扩大人际交往,增强集体荣誉感和归属感,也有利于调整身心,减轻心理压力。当你心情愉快、身体健康时,你会感到很自信,感到自己能够适应生活,包括工作、学习、竞争和来自于其他方面的一切压力,你会感受工作带来的正面感觉,会感到工作的成就带给你的快乐。
7、正确评价自我 。
绝大多数人都有自我实现的需求,都有较强的事业心,都希望自己的价值能被组织认可,然而在我们的前进过程中,并不都是一帆风顺的,尤其是晋升审判员和司法考试。此时我们尤其需要正确评价自我,既要看到自己的长处,也要认识自己的局限,同时也要看到暂时的失利并不说明什么,从容、正确地面对得失。
六、要形成一层“保护膜”,坚决抵御各种风险。
“法官正在成为一种高风险职业,这有可能造成大量优秀法律人才的流失,以致于威胁到司法队伍的建设。”是的,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法官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点。
法官面临着被伤害的风险。司法工作的特性决定了法官职业本身具有潜在的风险。基层*审理大部分刑事、民事案件,直接面对大量的社会矛盾,同时,基层*往往由于财政紧张,安全防范设施不够健全,在突发性事件面前,反应力度不够,法官很易成为侵害对象。当事人想当然地把希望寄托于法官“包青天”式的明察秋毫上,认为*无所不能。一旦审判结果与当事人预期的不一致,往往会迁怒于*和法官。于是,法官轻则被投诉、辱骂,重则人身受到攻击甚至生命受到威胁。
最重要的是还存在着大量的廉政风险点。廉政风险点是指审判、执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部位、薄弱环节,结合我们的工作实际,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风险点:
1、在行政管理环节,主要有在非工作场合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以及接受他们以任何名义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让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单位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各种费用,或为个人谋取私利等等风险点。
2、在行政业务工作环节,主要有不加强修养,不严格自律;不注意言行,在日常生活中不自觉维*官形象;接受任何有违清正廉洁的吃请、礼品、礼金和赞助;在纠纷解决中利用法官身份寻求额外照顾,损害法官形象等等风险点。
3、在审判管理环节,主要有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等等风险点。
4、在执行管理环节,主要有违反相关规定,擅自超标准或者超范围收取执行费用;对具有执行条件的案件,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在强制执行时,不依法出示*工作人员的证件及有关法律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等等风险点。
面对这些廉政风险点,唯有“慎独”,让自己形成一层无形的“保护膜”,才能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审理案件,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审判实现了公平正义,法官才算当好了法律的“守门人”。
1、慎始。万事皆有始。凡事都有第一次。欲善终,当慎始。任何行为的发生,无不与当初不慎而湿了“第一脚”有直接关系。第一道“闸门”一旦被冲开、第一道“防线”一旦被攻破,*的“洪水”就会一泻千里。法官的审判只有忠实于*和法律,法治的秩序才能得到维护,人民才能信赖司法,判决的公正性才能得到保障。同样地法官也必须具备“作为法官的道德”,也就是法官应当具备履行法官职责所要求的个人良知、理性以及合乎道德的情感。法官的人格,是法律正义的最终保障。
2、慎微。人之常情,多重大而忽小。古人云:祸患常发于细微。慎微就是慎小事、慎小节。日常工作生活中就是慎习惯、慎嗜好。习惯与嗜好虽说是一些小事小节,但小事小节却是自身素质的外在表现。历史和现实的经验反复证明,良好的习惯和嗜好是存放在人们神经系统中的道德资本。慎用,可以让人一生受益;滥用,小则祸及自身,大则祸害一方。
3、慎欲。人皆有七情六欲,法官也不例外。法官也是人,既不能远离尘世,也没有仙风道骨,更不可能脱离物质利益而空谈精神,其合法正当的私人利益也是受法律保护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把握公私之分的尺度。因法官是行使公权力之人,要善于控制自己的*,非分之欲不可有。用古人的话说就是“欲多则心散,心散则志衰,志衰则思不达”,祸患莫大于私欲。所以,身为法官之人,在满足个人*这个问题上必须慎重。
4、慎权。权力,具有二重性,是一把双刃剑。公正者能明察秋毫,廉洁者能威信四海。党的威信,法律的权威,决不是倚仗法官手中掌握的审判和执行权力建立的,而是来自于法官究竟为人民做了些什么,来自于清正廉明,来自于公道正派,来自于以德服人,来自于以公正服人。法官要常思洪水肆虐之害,方能筑牢堤坝;常思贪欲之害,才能筑起思想防线。慎独的日子会让法官感到生活平淡无奈,但平淡的背后往往蕴育着高尚的节操。
5、慎言。西方有句谚语说:“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就是运用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准确表达自己意思的过程。法官慎言主要是指法官在法庭上不随意发表对于该案的意见和观点,以防误导当事人;在制作法律文书中,对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等内容要慎重书写,防止泄密和产生意外后果。历史和现实中,一些案件案结事不了,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往往与法官不注意言语有关。因此,对法官来讲,出语一定要三思慎言。这是因为法官这一职业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其言行就被赋予了公众化的意义。法官的言行是否得体适当,关系到国家法律的尊严。法官对待当事人的态度应慎独,不应偏听偏信,先入为主,强词夺理或站在其中一方立场上说话,而应时刻警觉保持自己的中立性和性,不受外来因素的干扰和影响。所以,法官应当随时注重态度庄重、衣冠整洁、仪表端正、仪态和善、行为审慎廉洁。
6、慎友。在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中,人不可以没有朋友,交友是人际交往的主要形式之一。在我们的日常工作生活中,由于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亲缘关系、工作关系,总能形成这样或那样的“圈子”,如老乡圈、同学圈、战友圈、朋友圈等等,即大家常讲的社交圈。法官作为执行公权力人物,掌握和行使着国家审判与执行公共权力,与什么人交往,怎样交往,受到各方面的关注,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法官队伍的评价。在社会交往中法官一定要坚持讲党性、讲原则、守纪律,友在明处交,话在明处说,事在明处办。不交不三不四的人,不收不清不白的礼,不去不干不净的场所,更不能做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等违法乱纪的事,要依法履行*和法律赋予的审判权,从而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七、要学会一份担当,敢于承担社会责任。
职业无高下,公交司机是一种职业,法官也是一种职业。任何职业的高下区分之处在于从业者对职业赋予的责任如何承担。今天的中国,正坚定的向法治迈进,社会转型阶段的利益重组过程中,是否有公正、高效的审判体系尤为重要!在我们平凡的工作背后,是崇高的事业,神圣的使命。与光荣同在的,是责任!如果不能用手中的法槌敲出公平与正义的时代最强音,如果不能以信念之火的铸冶让法律在现实中熠熠生辉,*与法官,就会在法治时代,失去存在的价值。所以,法官要坚持公正司法、廉洁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努力承担、敢于承担社会责任。
1、要坚持能动司法。
能动司法是人民*司法理念的重大创新,是新形势下做好人民*工作的必然选择。法官在履行好审判职能的同时必须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做好审判延伸工作,但是也要注意把握合理的边界。要正确处理好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去维护和实现实体公正;要正确处理好坚持司法服务与坚持公正廉洁司法的关系,把握好力度和尺度,守好公正廉洁司法这条底线,维护好法官的职业尊荣。
2、要深入推进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
法官最重要的职责就是用最适宜最高效的方式来化解人民群众的矛盾纠纷,结合工作实际,这就是要求我们的法官要不断更新自己的调解艺术和调解方法,在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种案件中贯彻调解思路,在诉前、庭前、执行前等各个环节做好调解工作,从而从根本上履行和延伸好审判职能,切实承担起司法的社会责任,更好地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3、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要。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和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社会领域的巨大变革使社会主体利益高度分化,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大量矛盾纠纷以诉讼的形式进入人民*,人民群众对于公正廉洁司法的关注和期待越来越高。与此同时,人民法官回应人民群众司法关切和期待的能力仍有待提高。因此,法官要切实提高司法能力,努力做到廉洁司法,坚持公正裁判,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维护司法权威。
作为执法者,只有党在心中,才能做到*坚定、旗帜鲜明,确保党的路线方针*在*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只有法在心中,才能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弘扬法治精神,在全社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只有人民在心中,才能根除特权思想,杜绝冷硬横推、吃拿卡要等恶劣作风,真正做到执法为民。只有正义在心中,才能恪守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的职业道德,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9 17:51
根据法官法的相关规定,基本条件如下:
第九条 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最高人民*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最高人民*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制定。
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十二条 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