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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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7 17:44
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司法制度,它是从社会大众中吸收非职业法官与职业法官一同审理案件的制度。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已成为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途径。
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更加凸显。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既坚持严格的随机抽选,确保不同阶层的人民群众都有直接参与司法审判的机会,同时又注重全面考查人民陪审员的*素质、道德品质、品行作风、社会公德、群众认可度等因素。
扩展资料:
人民评审员必须是年满28周岁的中国公民,至少受过高中教育。他们必须正直、守法,并致力于维护*。虽然人民评审员是随机挑选产生的,但有些人并没有资格担任人民陪审员,例如律师、公证员和仲裁员,以及那些品格不好的人。
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司法*以外,他们很有希望提供一定程度的思考(这并不总是可能)。这将有助于防止出现不当施压以及可能出现的司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 促进和彰显司法民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7 17:44
审判制度
一、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除法律另有规定,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理的案件,要先期公布案由、当事人的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导,定期公开宣判的应当先期公告。总之,应当把法庭审判活动的全过程,除了合议庭评议外,都公布于众。
依照法律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1)涉及*的案件;(2)涉及个人阴私和隐私的案件;(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4)离婚当事人和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的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但判决仍然应当公开宣告。
二、辩护制度
任何刑事被告人都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都有权为自己辩护。
三、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该项制度的基本内容有:
1.回避适用的对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
2.适用回避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第一,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第二,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3.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提出,可是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是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主动自行提出。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申请,由*决定,具体程序为: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4.回避的法律后果
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决定同意申请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人退出本案的审判或诉讼;*决定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诉讼。
四、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指由若干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实行合议制,是为了发挥集体的智慧,弥补个人能力上的不足,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按合议制组成的审判组织,称为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的组*员有所不同。
总的来说,合议庭由3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在普通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陪审员在人民*参加审判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另一种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例如,在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在再审程序中,再审案件原来是二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在特别程序中,中要是要求对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的审判工作,由审判长负责主持。 [1]
五、两审终审制度
这是我国案件的审级制度,它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上诉,人民*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抗诉。经过二审的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不抗诉,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法官制度
规定我国法官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各级*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法官的职责是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各级人民*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各级人民*院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专门人民*的法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任免办法。
担任法官必须首先具备法官的资格条件。按照法律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23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4)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知识,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最高人民*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最高人民*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法官法》施行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制定。适用上述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对于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调出本*的、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经考核不称职的、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退休的、辞职或者被辞退的以及因健康等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法官,都应依法提请免除其法官职务。
对于违反上述条件任命法官的,一经发现,做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发现下级人民*法官的任命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建议下级人民*依法撤销该项任命,或者建议下级人民*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同一人民*的法官以及上下相邻两级人民*的院长、副院长。
法官从人民*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分为十二个等级。最高人民*院长为首席*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官、高级法官、法官。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根据年度考核,逐级晋升。
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组织实施,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结果作为对法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对法官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享有退休、辞职、培训、申诉控告等权利。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审判制度就是*制度,包括*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