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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道野外加压站周围可建房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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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8 14:21

安全距离应大于50米 唐山兴邦管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问您解答
5.1.1 国家法令、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圆中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2)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3〕中第十二条: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3)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4〕中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4)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1〕中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等。 5.1.2 地方有关条例、规定 (1) 《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同中第六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规定,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为: 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m范围内的区域。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为: 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m至6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m至50m范围内的区域, 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由管道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2) 《沈阳市城市燃气管理规定》嘲中给定的保护范围为在距离燃气管网及附属设施周围2m、调压站周围6m范围内的区域。 (3) 《乌鲁木齐市城市燃气设施保护暂行办法》〔9〕中第六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规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为: 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分别为0.7m、1.5m、4.5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管道管壁外缘6m范围的区域, 燃气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为: 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分别为0.7m至7m、1.5m至7.5m、4.5m至10.5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6m至50m范围内的区域。 (4)《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10〕中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是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Jl6-87)、《四川省城市燃气输配及应用工程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规程》(DBJ20-03-88)等的规定。 (5)《深圳市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11〕中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描述是“在国家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 (6) 京津地区: 《北京市燃气管理办法》〔12〕、《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13〕和《天津市燃气管道设施管理办法》〔14〕中只提到燃气管道安全间距或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并未给出量化的间距或距离要求。另外,《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15〕中还提出了为保护地下管线安全,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所禁止的行为,但也未明确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具体是多少。 5.1.3 行业有关规定 最新发布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16]在其条款3.2管道及其附件条文中提出了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的概念,但是也未明确给出量化的间距或距离数值,而是在条文说明中建议各地燃气供应单位可参照《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等的规定执行,或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5.2 石油、电力行业关于保护范围的规定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7〕第十二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及附属设施场区外各50m范围内,开山、爆破、燃放爆竹和修筑大型工程;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m范围内,取土、挖塘、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和修筑其他建筑物;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m范围内种植深根植物。 第十三条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m至500m范围内进行爆破,应当事先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穿越河流的管道,由管理企业与河道管理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在此范围内不得修建码头,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筑坝、炸鱼、进行水下爆破或其他可能危及管道安全的水下作业。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中的规定实际上是确定了上游天然气管道和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应该指出,输送天然气的城市管网不适用本条例。但是也存在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上游天然气管道和设施进入城市地域时,如何确定其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 在城市建设的高压燃气管道,一般敷设在城市的外围而经常与架空电力设施产生交叉。电力设施具有一套完整的保护体系。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0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8〕,依据电力法*发布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家经贸委和*又联合发布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保护区以及保护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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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国家法令、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圆中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2)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3〕中第十二条: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3)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4〕中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4)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1〕中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等。 5.1.2 地方有关条例、规定 (1) 《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同中第六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规定,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为: 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m范围内的区域。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为: 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m至6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m至50m范围内的区域, 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由管道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2) 《沈阳市城市燃气管理规定》嘲中给定的保护范围为在距离燃气管网及附属设施周围2m、调压站周围6m范围内的区域。 (3) 《乌鲁木齐市城市燃气设施保护暂行办法》〔9〕中第六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规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为: 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分别为0.7m、1.5m、4.5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管道管壁外缘6m范围的区域, 燃气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为: 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分别为0.7m至7m、1.5m至7.5m、4.5m至10.5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6m至50m范围内的区域。 (4)《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10〕中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是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Jl6-87)、《四川省城市燃气输配及应用工程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规程》(DBJ20-03-88)等的规定。 (5)《深圳市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11〕中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描述是“在国家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 (6) 京津地区: 《北京市燃气管理办法》〔12〕、《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13〕和《天津市燃气管道设施管理办法》〔14〕中只提到燃气管道安全间距或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并未给出量化的间距或距离要求。另外,《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15〕中还提出了为保护地下管线安全,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所禁止的行为,但也未明确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具体是多少。 5.1.3 行业有关规定 最新发布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16]在其条款3.2管道及其附件条文中提出了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的概念,但是也未明确给出量化的间距或距离数值,而是在条文说明中建议各地燃气供应单位可参照《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等的规定执行,或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5.2 石油、电力行业关于保护范围的规定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7〕第十二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及附属设施场区外各50m范围内,开山、爆破、燃放爆竹和修筑大型工程;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m范围内,取土、挖塘、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和修筑其他建筑物;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m范围内种植深根植物。 第十三条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m至500m范围内进行爆破,应当事先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穿越河流的管道,由管理企业与河道管理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在此范围内不得修建码头,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筑坝、炸鱼、进行水下爆破或其他可能危及管道安全的水下作业。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中的规定实际上是确定了上游天然气管道和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应该指出,输送天然气的城市管网不适用本条例。但是也存在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上游天然气管道和设施进入城市地域时,如何确定其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 在城市建设的高压燃气管道,一般敷设在城市的外围而经常与架空电力设施产生交叉。电力设施具有一套完整的保护体系。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0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8〕,依据电力法*发布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家经贸委和*又联合发布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保护区以及保护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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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国家法令、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圆中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2)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3〕中第十二条: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3)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4〕中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4)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1〕中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等。 5.1.2 地方有关条例、规定 (1) 《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同中第六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规定,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为: 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m范围内的区域。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为: 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m至6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m至50m范围内的区域, 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由管道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2) 《沈阳市城市燃气管理规定》嘲中给定的保护范围为在距离燃气管网及附属设施周围2m、调压站周围6m范围内的区域。 (3) 《乌鲁木齐市城市燃气设施保护暂行办法》〔9〕中第六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规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为: 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分别为0.7m、1.5m、4.5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管道管壁外缘6m范围的区域, 燃气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为: 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分别为0.7m至7m、1.5m至7.5m、4.5m至10.5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6m至50m范围内的区域。 (4)《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10〕中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是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Jl6-87)、《四川省城市燃气输配及应用工程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规程》(DBJ20-03-88)等的规定。 (5)《深圳市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11〕中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描述是“在国家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 (6) 京津地区: 《北京市燃气管理办法》〔12〕、《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13〕和《天津市燃气管道设施管理办法》〔14〕中只提到燃气管道安全间距或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并未给出量化的间距或距离要求。另外,《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15〕中还提出了为保护地下管线安全,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所禁止的行为,但也未明确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具体是多少。 5.1.3 行业有关规定 最新发布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16]在其条款3.2管道及其附件条文中提出了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的概念,但是也未明确给出量化的间距或距离数值,而是在条文说明中建议各地燃气供应单位可参照《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等的规定执行,或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5.2 石油、电力行业关于保护范围的规定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7〕第十二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及附属设施场区外各50m范围内,开山、爆破、燃放爆竹和修筑大型工程;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m范围内,取土、挖塘、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和修筑其他建筑物;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m范围内种植深根植物。 第十三条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m至500m范围内进行爆破,应当事先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穿越河流的管道,由管理企业与河道管理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在此范围内不得修建码头,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筑坝、炸鱼、进行水下爆破或其他可能危及管道安全的水下作业。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中的规定实际上是确定了上游天然气管道和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应该指出,输送天然气的城市管网不适用本条例。但是也存在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上游天然气管道和设施进入城市地域时,如何确定其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 在城市建设的高压燃气管道,一般敷设在城市的外围而经常与架空电力设施产生交叉。电力设施具有一套完整的保护体系。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0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8〕,依据电力法*发布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家经贸委和*又联合发布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保护区以及保护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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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国家法令、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圆中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2)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3〕中第十二条: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3)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4〕中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4)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1〕中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等。 5.1.2 地方有关条例、规定 (1) 《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同中第六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规定,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为: 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m范围内的区域。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为: 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m至6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m至50m范围内的区域, 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由管道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2) 《沈阳市城市燃气管理规定》嘲中给定的保护范围为在距离燃气管网及附属设施周围2m、调压站周围6m范围内的区域。 (3) 《乌鲁木齐市城市燃气设施保护暂行办法》〔9〕中第六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规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为: 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分别为0.7m、1.5m、4.5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管道管壁外缘6m范围的区域, 燃气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为: 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分别为0.7m至7m、1.5m至7.5m、4.5m至10.5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6m至50m范围内的区域。 (4)《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10〕中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是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Jl6-87)、《四川省城市燃气输配及应用工程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规程》(DBJ20-03-88)等的规定。 (5)《深圳市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11〕中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描述是“在国家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 (6) 京津地区: 《北京市燃气管理办法》〔12〕、《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13〕和《天津市燃气管道设施管理办法》〔14〕中只提到燃气管道安全间距或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并未给出量化的间距或距离要求。另外,《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15〕中还提出了为保护地下管线安全,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所禁止的行为,但也未明确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具体是多少。 5.1.3 行业有关规定 最新发布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16]在其条款3.2管道及其附件条文中提出了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的概念,但是也未明确给出量化的间距或距离数值,而是在条文说明中建议各地燃气供应单位可参照《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等的规定执行,或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5.2 石油、电力行业关于保护范围的规定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7〕第十二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及附属设施场区外各50m范围内,开山、爆破、燃放爆竹和修筑大型工程;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m范围内,取土、挖塘、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和修筑其他建筑物;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m范围内种植深根植物。 第十三条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m至500m范围内进行爆破,应当事先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穿越河流的管道,由管理企业与河道管理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在此范围内不得修建码头,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筑坝、炸鱼、进行水下爆破或其他可能危及管道安全的水下作业。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中的规定实际上是确定了上游天然气管道和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应该指出,输送天然气的城市管网不适用本条例。但是也存在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上游天然气管道和设施进入城市地域时,如何确定其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 在城市建设的高压燃气管道,一般敷设在城市的外围而经常与架空电力设施产生交叉。电力设施具有一套完整的保护体系。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0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8〕,依据电力法*发布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家经贸委和*又联合发布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保护区以及保护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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