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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性看待“中国税负压力”问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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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01:01

随着国内民众“纳税人”意识的提升,近年关于税收、税负的议题,不断地引起很高程度的社会关注。不久前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一份报告提到“中国人均税负近万元”,再次成为牵动人心的热议话题。然而,从研究者的角度看,把宏观税负量化为“人均税负”这一指标实际意义不大,不仅容易产生误解,也不能很好地揭示我国税制和税收收入结构中的“真问题”,即总体而言间接税比重过高,税制应有的再分配功能明显偏弱这个关键点。我国宏观税负属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
所谓“人均税负”,在此实指*财政收入的人均量值,或可称为“人均财政收入”。因为财政收入的主体是税收,*全部收入与GDP之比,通常在广义概念上被称为“宏观税负”——这一概念既已为学术界和管理部门所接受,那么把*收入分摊于全体社会成员,引出“人均税负”概念,学理上虽不为错,但就百姓对此概念的感受而言,却与对“人均财政收入”的感受有着很大区别。因为把税收“负担”概念量化到具体的每一个人,很容易引发民众的“税负痛苦”或“税收厌恶”,不如“收入”概念的人均量化那样容易被人们接受——说到“人均税负近万元”,人们的普遍反映是“哎哟,负担太重!”而如果说“人均财政收入近万元”,则可能会感觉“我们的人均可用财力还很低!”同一桩事情,仅由于有两种表述,便可能形成两种大相径庭的民众感受与舆情向背。
其实,真正有意义的指标,在这里还是作为相对数的财政收入与GDP之比,即宏观税负,它反映的是某一经济体在特定发展阶段、特定经济*和财税制度之下的*资源(财力)集中度,可籍此具体分析该经济体“以政控财,以财行政”的财政分配相关特点和*作用空间。如以这一指标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统计口径作国际比较,可知我国目前水平不超过35%,属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明显低于发达经济体,不存在宏观税负过高问题。
从直观形式看,我国从居民个人那里直接征收的税收收入,在目前阶段还不足一成,即十成*收入中,九成以上是以各种方式从企业那里征收的。
从实质问题看,总体税负的归宿也绝不应平均地落于全体社会成员,而应当高低不同,体现税制和财政分配(转移支付等)合成的应有的“抽肥补瘦”再分配功能。切实降低社会成员的“税收痛苦”总水平
应当指出的是,企业缴的税,最后的税负归宿并不一定就落于企业自身。除企业所得税这种直接税基本上无转嫁机制之外,形式上由企业缴纳的*、营业税等流转税,会依商品的供求弹性与市场竞争关系而发生较复杂的转嫁。经济分析表明,大部分流转税最终是由消费者负担的,所以流转税因其税负可转嫁的特征而被称为“间接税”(也就是说间接地相关于税负归宿人)。于是,我国由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特征所形成的税收负担归宿的格局与特点,便成为对“税负压力”问题作出理性分析认识的关键点。
一方面,由于我国间接税收入在全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甚高(据测算接近70%,明显高于其他经济体尤其是较发达市场经济体的一般情况),所以我国消费大众实际上成为向国库作税收贡献的主要群体,这一点也是与其他经济体情况相比形成重大差异的现阶段的“特殊国情”。
另一方面,在现阶段,我国消费大众中的大多数是低中收入阶层,由于他们的恩格尔系数(即当期收入中用于满足基本生活需要部分的支出—主要为食品—的占比)较高,他们在消费环节承担税负、作出利益让渡,很大程度上便属于在基本生活资料层次上的利益让渡,因而其“痛苦程度”也就较高。
为了回应公众诉求,降低实际的“税收痛苦”程度,随着经济发展、收入水平提升和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问题凸显,我国在总体税制结构中应适当地、逐步地提升直接税的调节作用,以及提高直接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这样在大体维持宏观税负水平的前提下,也就可以降低社会总体的税收痛苦程度——因为当更多的国库收入份额是来自有支付能力的较高收入阶层的直接税缴纳时(并由此相应地替代间接税收入),这些直接税纳税人便是较多地在其“享受资料”的层面对国库作出利益让渡,他们感受的痛苦程度并不高,因此社会将是在宏观税负得到稳定、间接税比重相应减少而同时减少了低中收入阶层税收痛苦程度的情况下,在全局中降低了社会成员的“税收痛苦”总体水平。这显然更加符合现代国家治理与现代财税制度的要求,十分有利于社会和谐和使全体成员更好地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
笔者认为,当下中国的“税负”问题无法回避,但中国“税负压力”问题的优化,关键既不在于降低宏观税负,也不在于指出宏观税负人均指标与“企业上缴90%税收”在直观形式上的不对应,而在于如何使实际的“税负压力”从宏观(社会整体)到微观(单个居民)的结构分布合理化;如何深化改革使财税再分配功能薄弱问题得到解决矫治。在此,有必要援引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改革任务要求:“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并努力把税制改革配套融入优化收入分配、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改革。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01:01

随着国内民众“纳税人”意识的提升,近年关于税收、税负的议题,不断地引起很高程度的社会关注。不久前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一份报告提到“中国人均税负近万元”,再次成为牵动人心的热议话题。然而,从研究者的角度看,把宏观税负量化为“人均税负”这一指标实际意义不大,不仅容易产生误解,也不能很好地揭示我国税制和税收收入结构中的“真问题”,即总体而言间接税比重过高,税制应有的再分配功能明显偏弱这个关键点。我国宏观税负属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
所谓“人均税负”,在此实指*财政收入的人均量值,或可称为“人均财政收入”。因为财政收入的主体是税收,*全部收入与GDP之比,通常在广义概念上被称为“宏观税负”——这一概念既已为学术界和管理部门所接受,那么把*收入分摊于全体社会成员,引出“人均税负”概念,学理上虽不为错,但就百姓对此概念的感受而言,却与对“人均财政收入”的感受有着很大区别。因为把税收“负担”概念量化到具体的每一个人,很容易引发民众的“税负痛苦”或“税收厌恶”,不如“收入”概念的人均量化那样容易被人们接受——说到“人均税负近万元”,人们的普遍反映是“哎哟,负担太重!”而如果说“人均财政收入近万元”,则可能会感觉“我们的人均可用财力还很低!”同一桩事情,仅由于有两种表述,便可能形成两种大相径庭的民众感受与舆情向背。
其实,真正有意义的指标,在这里还是作为相对数的财政收入与GDP之比,即宏观税负,它反映的是某一经济体在特定发展阶段、特定经济*和财税制度之下的*资源(财力)集中度,可籍此具体分析该经济体“以政控财,以财行政”的财政分配相关特点和*作用空间。如以这一指标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统计口径作国际比较,可知我国目前水平不超过35%,属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明显低于发达经济体,不存在宏观税负过高问题。
从直观形式看,我国从居民个人那里直接征收的税收收入,在目前阶段还不足一成,即十成*收入中,九成以上是以各种方式从企业那里征收的。
从实质问题看,总体税负的归宿也绝不应平均地落于全体社会成员,而应当高低不同,体现税制和财政分配(转移支付等)合成的应有的“抽肥补瘦”再分配功能。切实降低社会成员的“税收痛苦”总水平
应当指出的是,企业缴的税,最后的税负归宿并不一定就落于企业自身。除企业所得税这种直接税基本上无转嫁机制之外,形式上由企业缴纳的*、营业税等流转税,会依商品的供求弹性与市场竞争关系而发生较复杂的转嫁。经济分析表明,大部分流转税最终是由消费者负担的,所以流转税因其税负可转嫁的特征而被称为“间接税”(也就是说间接地相关于税负归宿人)。于是,我国由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特征所形成的税收负担归宿的格局与特点,便成为对“税负压力”问题作出理性分析认识的关键点。
一方面,由于我国间接税收入在全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甚高(据测算接近70%,明显高于其他经济体尤其是较发达市场经济体的一般情况),所以我国消费大众实际上成为向国库作税收贡献的主要群体,这一点也是与其他经济体情况相比形成重大差异的现阶段的“特殊国情”。
另一方面,在现阶段,我国消费大众中的大多数是低中收入阶层,由于他们的恩格尔系数(即当期收入中用于满足基本生活需要部分的支出—主要为食品—的占比)较高,他们在消费环节承担税负、作出利益让渡,很大程度上便属于在基本生活资料层次上的利益让渡,因而其“痛苦程度”也就较高。
为了回应公众诉求,降低实际的“税收痛苦”程度,随着经济发展、收入水平提升和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问题凸显,我国在总体税制结构中应适当地、逐步地提升直接税的调节作用,以及提高直接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这样在大体维持宏观税负水平的前提下,也就可以降低社会总体的税收痛苦程度——因为当更多的国库收入份额是来自有支付能力的较高收入阶层的直接税缴纳时(并由此相应地替代间接税收入),这些直接税纳税人便是较多地在其“享受资料”的层面对国库作出利益让渡,他们感受的痛苦程度并不高,因此社会将是在宏观税负得到稳定、间接税比重相应减少而同时减少了低中收入阶层税收痛苦程度的情况下,在全局中降低了社会成员的“税收痛苦”总体水平。这显然更加符合现代国家治理与现代财税制度的要求,十分有利于社会和谐和使全体成员更好地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
笔者认为,当下中国的“税负”问题无法回避,但中国“税负压力”问题的优化,关键既不在于降低宏观税负,也不在于指出宏观税负人均指标与“企业上缴90%税收”在直观形式上的不对应,而在于如何使实际的“税负压力”从宏观(社会整体)到微观(单个居民)的结构分布合理化;如何深化改革使财税再分配功能薄弱问题得到解决矫治。在此,有必要援引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改革任务要求:“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并努力把税制改革配套融入优化收入分配、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改革。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01:01

随着国内民众“纳税人”意识的提升,近年关于税收、税负的议题,不断地引起很高程度的社会关注。不久前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一份报告提到“中国人均税负近万元”,再次成为牵动人心的热议话题。然而,从研究者的角度看,把宏观税负量化为“人均税负”这一指标实际意义不大,不仅容易产生误解,也不能很好地揭示我国税制和税收收入结构中的“真问题”,即总体而言间接税比重过高,税制应有的再分配功能明显偏弱这个关键点。我国宏观税负属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
所谓“人均税负”,在此实指*财政收入的人均量值,或可称为“人均财政收入”。因为财政收入的主体是税收,*全部收入与GDP之比,通常在广义概念上被称为“宏观税负”——这一概念既已为学术界和管理部门所接受,那么把*收入分摊于全体社会成员,引出“人均税负”概念,学理上虽不为错,但就百姓对此概念的感受而言,却与对“人均财政收入”的感受有着很大区别。因为把税收“负担”概念量化到具体的每一个人,很容易引发民众的“税负痛苦”或“税收厌恶”,不如“收入”概念的人均量化那样容易被人们接受——说到“人均税负近万元”,人们的普遍反映是“哎哟,负担太重!”而如果说“人均财政收入近万元”,则可能会感觉“我们的人均可用财力还很低!”同一桩事情,仅由于有两种表述,便可能形成两种大相径庭的民众感受与舆情向背。
其实,真正有意义的指标,在这里还是作为相对数的财政收入与GDP之比,即宏观税负,它反映的是某一经济体在特定发展阶段、特定经济*和财税制度之下的*资源(财力)集中度,可籍此具体分析该经济体“以政控财,以财行政”的财政分配相关特点和*作用空间。如以这一指标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统计口径作国际比较,可知我国目前水平不超过35%,属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明显低于发达经济体,不存在宏观税负过高问题。
从直观形式看,我国从居民个人那里直接征收的税收收入,在目前阶段还不足一成,即十成*收入中,九成以上是以各种方式从企业那里征收的。
从实质问题看,总体税负的归宿也绝不应平均地落于全体社会成员,而应当高低不同,体现税制和财政分配(转移支付等)合成的应有的“抽肥补瘦”再分配功能。切实降低社会成员的“税收痛苦”总水平
应当指出的是,企业缴的税,最后的税负归宿并不一定就落于企业自身。除企业所得税这种直接税基本上无转嫁机制之外,形式上由企业缴纳的*、营业税等流转税,会依商品的供求弹性与市场竞争关系而发生较复杂的转嫁。经济分析表明,大部分流转税最终是由消费者负担的,所以流转税因其税负可转嫁的特征而被称为“间接税”(也就是说间接地相关于税负归宿人)。于是,我国由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特征所形成的税收负担归宿的格局与特点,便成为对“税负压力”问题作出理性分析认识的关键点。
一方面,由于我国间接税收入在全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甚高(据测算接近70%,明显高于其他经济体尤其是较发达市场经济体的一般情况),所以我国消费大众实际上成为向国库作税收贡献的主要群体,这一点也是与其他经济体情况相比形成重大差异的现阶段的“特殊国情”。
另一方面,在现阶段,我国消费大众中的大多数是低中收入阶层,由于他们的恩格尔系数(即当期收入中用于满足基本生活需要部分的支出—主要为食品—的占比)较高,他们在消费环节承担税负、作出利益让渡,很大程度上便属于在基本生活资料层次上的利益让渡,因而其“痛苦程度”也就较高。
为了回应公众诉求,降低实际的“税收痛苦”程度,随着经济发展、收入水平提升和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问题凸显,我国在总体税制结构中应适当地、逐步地提升直接税的调节作用,以及提高直接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这样在大体维持宏观税负水平的前提下,也就可以降低社会总体的税收痛苦程度——因为当更多的国库收入份额是来自有支付能力的较高收入阶层的直接税缴纳时(并由此相应地替代间接税收入),这些直接税纳税人便是较多地在其“享受资料”的层面对国库作出利益让渡,他们感受的痛苦程度并不高,因此社会将是在宏观税负得到稳定、间接税比重相应减少而同时减少了低中收入阶层税收痛苦程度的情况下,在全局中降低了社会成员的“税收痛苦”总体水平。这显然更加符合现代国家治理与现代财税制度的要求,十分有利于社会和谐和使全体成员更好地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
笔者认为,当下中国的“税负”问题无法回避,但中国“税负压力”问题的优化,关键既不在于降低宏观税负,也不在于指出宏观税负人均指标与“企业上缴90%税收”在直观形式上的不对应,而在于如何使实际的“税负压力”从宏观(社会整体)到微观(单个居民)的结构分布合理化;如何深化改革使财税再分配功能薄弱问题得到解决矫治。在此,有必要援引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改革任务要求:“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并努力把税制改革配套融入优化收入分配、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改革。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01:01

随着国内民众“纳税人”意识的提升,近年关于税收、税负的议题,不断地引起很高程度的社会关注。不久前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一份报告提到“中国人均税负近万元”,再次成为牵动人心的热议话题。然而,从研究者的角度看,把宏观税负量化为“人均税负”这一指标实际意义不大,不仅容易产生误解,也不能很好地揭示我国税制和税收收入结构中的“真问题”,即总体而言间接税比重过高,税制应有的再分配功能明显偏弱这个关键点。我国宏观税负属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
所谓“人均税负”,在此实指*财政收入的人均量值,或可称为“人均财政收入”。因为财政收入的主体是税收,*全部收入与GDP之比,通常在广义概念上被称为“宏观税负”——这一概念既已为学术界和管理部门所接受,那么把*收入分摊于全体社会成员,引出“人均税负”概念,学理上虽不为错,但就百姓对此概念的感受而言,却与对“人均财政收入”的感受有着很大区别。因为把税收“负担”概念量化到具体的每一个人,很容易引发民众的“税负痛苦”或“税收厌恶”,不如“收入”概念的人均量化那样容易被人们接受——说到“人均税负近万元”,人们的普遍反映是“哎哟,负担太重!”而如果说“人均财政收入近万元”,则可能会感觉“我们的人均可用财力还很低!”同一桩事情,仅由于有两种表述,便可能形成两种大相径庭的民众感受与舆情向背。
其实,真正有意义的指标,在这里还是作为相对数的财政收入与GDP之比,即宏观税负,它反映的是某一经济体在特定发展阶段、特定经济*和财税制度之下的*资源(财力)集中度,可籍此具体分析该经济体“以政控财,以财行政”的财政分配相关特点和*作用空间。如以这一指标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统计口径作国际比较,可知我国目前水平不超过35%,属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明显低于发达经济体,不存在宏观税负过高问题。
从直观形式看,我国从居民个人那里直接征收的税收收入,在目前阶段还不足一成,即十成*收入中,九成以上是以各种方式从企业那里征收的。
从实质问题看,总体税负的归宿也绝不应平均地落于全体社会成员,而应当高低不同,体现税制和财政分配(转移支付等)合成的应有的“抽肥补瘦”再分配功能。切实降低社会成员的“税收痛苦”总水平
应当指出的是,企业缴的税,最后的税负归宿并不一定就落于企业自身。除企业所得税这种直接税基本上无转嫁机制之外,形式上由企业缴纳的*、营业税等流转税,会依商品的供求弹性与市场竞争关系而发生较复杂的转嫁。经济分析表明,大部分流转税最终是由消费者负担的,所以流转税因其税负可转嫁的特征而被称为“间接税”(也就是说间接地相关于税负归宿人)。于是,我国由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特征所形成的税收负担归宿的格局与特点,便成为对“税负压力”问题作出理性分析认识的关键点。
一方面,由于我国间接税收入在全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甚高(据测算接近70%,明显高于其他经济体尤其是较发达市场经济体的一般情况),所以我国消费大众实际上成为向国库作税收贡献的主要群体,这一点也是与其他经济体情况相比形成重大差异的现阶段的“特殊国情”。
另一方面,在现阶段,我国消费大众中的大多数是低中收入阶层,由于他们的恩格尔系数(即当期收入中用于满足基本生活需要部分的支出—主要为食品—的占比)较高,他们在消费环节承担税负、作出利益让渡,很大程度上便属于在基本生活资料层次上的利益让渡,因而其“痛苦程度”也就较高。
为了回应公众诉求,降低实际的“税收痛苦”程度,随着经济发展、收入水平提升和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问题凸显,我国在总体税制结构中应适当地、逐步地提升直接税的调节作用,以及提高直接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这样在大体维持宏观税负水平的前提下,也就可以降低社会总体的税收痛苦程度——因为当更多的国库收入份额是来自有支付能力的较高收入阶层的直接税缴纳时(并由此相应地替代间接税收入),这些直接税纳税人便是较多地在其“享受资料”的层面对国库作出利益让渡,他们感受的痛苦程度并不高,因此社会将是在宏观税负得到稳定、间接税比重相应减少而同时减少了低中收入阶层税收痛苦程度的情况下,在全局中降低了社会成员的“税收痛苦”总体水平。这显然更加符合现代国家治理与现代财税制度的要求,十分有利于社会和谐和使全体成员更好地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
笔者认为,当下中国的“税负”问题无法回避,但中国“税负压力”问题的优化,关键既不在于降低宏观税负,也不在于指出宏观税负人均指标与“企业上缴90%税收”在直观形式上的不对应,而在于如何使实际的“税负压力”从宏观(社会整体)到微观(单个居民)的结构分布合理化;如何深化改革使财税再分配功能薄弱问题得到解决矫治。在此,有必要援引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改革任务要求:“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并努力把税制改革配套融入优化收入分配、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改革。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01:01

随着国内民众“纳税人”意识的提升,近年关于税收、税负的议题,不断地引起很高程度的社会关注。不久前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一份报告提到“中国人均税负近万元”,再次成为牵动人心的热议话题。然而,从研究者的角度看,把宏观税负量化为“人均税负”这一指标实际意义不大,不仅容易产生误解,也不能很好地揭示我国税制和税收收入结构中的“真问题”,即总体而言间接税比重过高,税制应有的再分配功能明显偏弱这个关键点。我国宏观税负属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
所谓“人均税负”,在此实指*财政收入的人均量值,或可称为“人均财政收入”。因为财政收入的主体是税收,*全部收入与GDP之比,通常在广义概念上被称为“宏观税负”——这一概念既已为学术界和管理部门所接受,那么把*收入分摊于全体社会成员,引出“人均税负”概念,学理上虽不为错,但就百姓对此概念的感受而言,却与对“人均财政收入”的感受有着很大区别。因为把税收“负担”概念量化到具体的每一个人,很容易引发民众的“税负痛苦”或“税收厌恶”,不如“收入”概念的人均量化那样容易被人们接受——说到“人均税负近万元”,人们的普遍反映是“哎哟,负担太重!”而如果说“人均财政收入近万元”,则可能会感觉“我们的人均可用财力还很低!”同一桩事情,仅由于有两种表述,便可能形成两种大相径庭的民众感受与舆情向背。
其实,真正有意义的指标,在这里还是作为相对数的财政收入与GDP之比,即宏观税负,它反映的是某一经济体在特定发展阶段、特定经济*和财税制度之下的*资源(财力)集中度,可籍此具体分析该经济体“以政控财,以财行政”的财政分配相关特点和*作用空间。如以这一指标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统计口径作国际比较,可知我国目前水平不超过35%,属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明显低于发达经济体,不存在宏观税负过高问题。
从直观形式看,我国从居民个人那里直接征收的税收收入,在目前阶段还不足一成,即十成*收入中,九成以上是以各种方式从企业那里征收的。
从实质问题看,总体税负的归宿也绝不应平均地落于全体社会成员,而应当高低不同,体现税制和财政分配(转移支付等)合成的应有的“抽肥补瘦”再分配功能。切实降低社会成员的“税收痛苦”总水平
应当指出的是,企业缴的税,最后的税负归宿并不一定就落于企业自身。除企业所得税这种直接税基本上无转嫁机制之外,形式上由企业缴纳的*、营业税等流转税,会依商品的供求弹性与市场竞争关系而发生较复杂的转嫁。经济分析表明,大部分流转税最终是由消费者负担的,所以流转税因其税负可转嫁的特征而被称为“间接税”(也就是说间接地相关于税负归宿人)。于是,我国由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特征所形成的税收负担归宿的格局与特点,便成为对“税负压力”问题作出理性分析认识的关键点。
一方面,由于我国间接税收入在全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甚高(据测算接近70%,明显高于其他经济体尤其是较发达市场经济体的一般情况),所以我国消费大众实际上成为向国库作税收贡献的主要群体,这一点也是与其他经济体情况相比形成重大差异的现阶段的“特殊国情”。
另一方面,在现阶段,我国消费大众中的大多数是低中收入阶层,由于他们的恩格尔系数(即当期收入中用于满足基本生活需要部分的支出—主要为食品—的占比)较高,他们在消费环节承担税负、作出利益让渡,很大程度上便属于在基本生活资料层次上的利益让渡,因而其“痛苦程度”也就较高。
为了回应公众诉求,降低实际的“税收痛苦”程度,随着经济发展、收入水平提升和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问题凸显,我国在总体税制结构中应适当地、逐步地提升直接税的调节作用,以及提高直接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这样在大体维持宏观税负水平的前提下,也就可以降低社会总体的税收痛苦程度——因为当更多的国库收入份额是来自有支付能力的较高收入阶层的直接税缴纳时(并由此相应地替代间接税收入),这些直接税纳税人便是较多地在其“享受资料”的层面对国库作出利益让渡,他们感受的痛苦程度并不高,因此社会将是在宏观税负得到稳定、间接税比重相应减少而同时减少了低中收入阶层税收痛苦程度的情况下,在全局中降低了社会成员的“税收痛苦”总体水平。这显然更加符合现代国家治理与现代财税制度的要求,十分有利于社会和谐和使全体成员更好地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
笔者认为,当下中国的“税负”问题无法回避,但中国“税负压力”问题的优化,关键既不在于降低宏观税负,也不在于指出宏观税负人均指标与“企业上缴90%税收”在直观形式上的不对应,而在于如何使实际的“税负压力”从宏观(社会整体)到微观(单个居民)的结构分布合理化;如何深化改革使财税再分配功能薄弱问题得到解决矫治。在此,有必要援引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改革任务要求:“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并努力把税制改革配套融入优化收入分配、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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