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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 怎么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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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情况是销售方已经把*专票开出,并提交给购买方,且购买方已经将该*做了认证处理,这种情况下是需要开红票的。

还有一种情况是,销售方开出的*在以后会计期间才发现了错误,即*跨期了,不管该*是否提交给购买方,购买方是否对该*认证,都需要开红票更正。

开具*红票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由谁申请呢?可以由购货方申请,也可以由销货方申请。购货方已认证的*发生退货或发现*开具错误时需由购货方提出申请,并且购货方要先做进项税额转出。

由销货方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开出的专票没有被购货方认证,而且专票还在180天的认证期内。具体的情况有两种: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的专用*,销售方需要在180天的认证期限内申请开具红字专票。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票交给购买方的。

扩展资料

专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专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专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认证期限内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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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红字*专用*的流程
  购买方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
  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通知单》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单》(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
  (2)对应蓝字*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
  (3)涉及退货、索取折扣折让的,应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公章);
  (4)对应蓝字*相关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
  (5)承诺书(表明该笔业务确系真实退货,若实际未发生退货,承诺不抵扣。仅适用于“超期*”。)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回原件,复印件与《申请单》第二联留存。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报《申请单》时可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购买方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具体原因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需要开具红字*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时,对实际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抵扣联未经认证,且已超过认证期限的,应在《通知单》上注明“超期*”字样。注明“超期*”的《通知单》开具只能由购买方提出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一式三联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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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以下简称“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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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开具红字*专用信息,发表搜索查找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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