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19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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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12 14:02
GP是普通合伙人,是进行投资决策和公司内部管理的人员。LP是有限合伙人,也就是出资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范围比有限合伙人要大。二者在管理权利、出资权利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1、管理权利不同:GP可以负责管理合伙企业事务,也就是执行合伙人;LP则不行。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必须是GP。
2、出资权利不同: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对GP完全适用)。对LP而言,不允许劳务出资。
3、债务责任不同: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LP则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LP必须要按期足额出资,未按期足额的,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正是因为GP与LP所承担的债务责任不同,所以才会出现第一条、第二条两个不同,公司管理权利的不同和出资权利的不同。这三者是最主要的不同,细节上也有些许不同,但都是因为这三者不同所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