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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后,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的可以按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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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后,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的可以按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第一步,根据专用*的使用情况,需要分三种情况适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情况一,购买方已取得专用*并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蓝字专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情况二,购买方已取得专用*还未用于申报抵扣,但*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情况三,销售方虽已开具*专用*但尚未交付购买方的,以及购买方取得*专用*但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提醒您不同情况适用的处理方法不同,请您在操作前仔细对照不同情况的*特征再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步,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会生成带有“红字*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方便纳税人查看,同时,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第三步,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红字专用*所载内容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