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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去年年底购买了一款非保本的金融理财产品,持有期间按照收到的利息收入缴纳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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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04:07

企业符合条件的已征*税款,可以抵减以后月份的*应纳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同时文件第十八条规定,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三条规定,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的“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应予免征或不征*业务已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的,以该业务对应的销项税额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同时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应予免征或不征*业务已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的,以该业务对应的*应纳税额抵减以后月份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已就应予免征或不征*业务向购买方开具*专用*的,应将*专用*收回后方可享受免征或不征**。
所以,企业符合条件的已征*税款,可以抵减以后月份的*应纳税额。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04:07

投资理财的股息利息收入肯定是不用缴纳*的

140号规定的是理财产品的资产管理人的纳税义务
投资者一直是不用缴纳*的
可以去申请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四十九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04:08

1、如题所述,按照现行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如经核实该经济业务确实适用如题所指文件情形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误缴税款;
2、请进一步核实所涉业务的性质,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3、建议先行与主管税务机关征询具体操作事项,以确保顺利运作。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04:0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的通知》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

........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

所以,您的情况只能通过后期抵减应纳*额,不能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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