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19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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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9 11:13
1.如因拆迁的原因拆除商店,造成停产,拆迁人应当给适当补偿,可根据停业天数计算实际经营损失及有保质期物品的损失。
2.需要出示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如属租贷房屋还需出示租贷房屋协议书。
3.如属自已产权房,还需出示产权征,开发商除上述补偿外,还必须解决另外经营用房。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