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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撤销、变更和终止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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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18:24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因其不符合有效成立的条件,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效力。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行政行为已经生效;行政行为不符合有效成立的条件;撤销的机关必须是有权机关;撤销必须依法进行。

【有权撤销行政行为的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及上级行政机关;同级国家权力机关;有管辖权的人民*。如*有权改变或撤销*组成部门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制定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省、自治区的*有权改变或撤销下一级*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行政行为的变更】是指对于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因其部分内容违法或不适当而予以改变。有权变更的机关与有权撤销的机关基本相同。但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人民*对具体行政行为有有限司法变更权,即仅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才可以判决变更。

【行政行为的终止】是指行政行为的效力因某些法定因素而不再向后发生法律效力。引起行政行为终止的因素主要有:行政行为的对象消失或变化;行政行为期限届满;行政行为目的已经实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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