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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是如何确定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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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6:04

法律分析:1.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2.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3.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级别管辖是指按照*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经最高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第二十二条 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人民*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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