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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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0 18:23
本文转载自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吴卫义、陈欢所著《离婚战争与和平》一书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由于双方的利益不同,以及双方的条件以及认识等方面的差别,在协商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分歧,甚至出现争执或者进而进入僵局,致使谈判难以顺利进行。谈判陷入僵局对双方来说都不是一件好事,可能使双方经过长久协商的谈判结果毁于一旦,为此,在谈判中如何避免形成僵局、在僵局已经形成的情况下,如何打破僵局对双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在谈判中避免进入僵局,可从如下几个方面予以注意:第一,在解决矛盾的基础上,始终保持与对方的对话渠道。由于毕竟存在感情的基础,毕竟双方当事人都会对离婚的最终结果进行分析,因此,没有必要双方当事人相互视对方为仇敌。随着事件的进展以及当事人心态的演变,变数存在于整个离婚进程之中。因此,保持双方的沟通对话渠道,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国内离婚诉讼中,协议离婚成本及对双方情感的伤害程度,要远远小于诉讼离婚,因此,在处理对方的关系上,一定要保持沟通的机会,做事不要过于冲动,给自己留有余地。第二,在与对方的方式沟通上,不要“得理不饶人”,也不要“无理让三分”。不论谁对谁错,谁是谁非,离婚毕竟是两个人的事。同时,一个巴掌拍不响,走到离婚,一般情况下,不可能是一个人的原因导致的结果。既然结婚是两个人平等自愿下的结合,那么,离婚即使不是自愿,但两个人仍应是平等的。“得理不饶人”、“无理低三分”都不是合适的。只有建立在平等的位置上谈出的结果,才能最终使双方自愿接受。第三,在处理分歧和争议上,不要激化矛盾,放任矛盾的发展。离婚案件中,双方在处理争议时往往带有情感色彩,不仅希望用法律解决问题,而且还常常将道德因素考虑在内。实践往往是,当事人不知不觉中,拿自己的道德标准要求和衡量对方,希望对方和自己一样“讲道理、讲真话”。如果对方的表现让自己非常生气,也没有必要和对方理论,争一个高低,论一个是非,那样,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第四,在对待分歧和差距的问题上,以法律为基础、以情理为辅助与对方谈判。既然要离婚了,肯定是双方之间会存在一定的分歧和差距。不论双方判断是非的标准如何不同,法律对双方都是适用的。离婚案件中,双方的希望值和心理价位之间肯定是有差距的,有没有衡量是非功过的标尺呢?有,这个标尺就是法律的规定。因此,围绕法律规定分割的方式和原则进行谈判,是最公平的,也是最现实的。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再参与情感道德的因素,在一定的范围内对给付进行高低的浮动,也是合适的。若在谈判的过程中,僵局已经产生,但是当事人却并不希望放弃协商的方式,则应采取一定的方法来恰当地将僵局打破。首先,可考虑将双方导致双方出现僵局的争议先放到一边,暂时不谈,先谈其他方面的问题,比如说,在对房产分割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可先行协商存款的分割和处理问题、孩子的抚养等问题,待这些问题处理过程中,双方气氛得到一定的缓和后再来谈房产分割的问题,这样,就能从一定程度下减少双方之间的摩擦,同时让对方有一个转变思路和接受其他方案的过程,从而可能使谈判出现转机。其次,可以考虑暂时停止谈判,互相给对方一段自由考虑的时间,在离婚协议的谈判中,时间的流逝会导致双方之间的心态不断调整,双方的心理期望值也会在不同程度上进行一定的下调,因此当谈判进入僵局的时候,暂时停止谈判也是一种较好地处理方式。但是在停止之前,将自己的全部观点和想法向对方再次进行总结也是不错的一种方式,这可以促使对方予以注意及进行一定的考虑。再次,若谈判进入僵局,双方暂时停止谈判后,一方或双方都无法找到较好的方式来打破僵局,致使谈判始终难以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有第三方介入的方式来进行谈判,第三方介入可以是寻找一个双方都信任的对双方离婚事宜又有所了解的朋友或者亲属来协助一方与对方商谈,但是实践中,局限于国人思维中“劝和不劝离”的思想,可能想找到这样的一个人选比较困难,同时,由于婚姻中总是涉及到一些私密的问题,有的事情即便是亲属朋友知道在日后的往来中也可能带来不便和尴尬。为此,在无其他合适人选的情况下,可考虑通过聘请律师的方式通过律师来进行协调处理。可能在大多数国人的心目中,都觉得律师是双方对抗到极点当问题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才能解决时才需要聘请律师予以解决的,事实上,在目前中国的法治环境下,聘请律师,让律师站在一个专家的角度为双方寻找利益平衡点也是完全可行的,一则律师对相关的法律规定非常了解,可以让聘请律师的一方知道自己在法律上能得到支持之处及不能得到支出之处,同时律师在与对方谈判的过程中也会让对方知道对方的某些坚持或方案在法律上是难以得到支持的,甚至如果通过法律途径,对方可能更吃亏,从而打破僵局,让双方恢复谈判或者达成协议离婚的最终方案。 沪家网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沪家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沪家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沪家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沪家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0 18:23
本文转载自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吴卫义、陈欢所著《离婚战争与和平》一书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由于双方的利益不同,以及双方的条件以及认识等方面的差别,在协商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分歧,甚至出现争执或者进而进入僵局,致使谈判难以顺利进行。谈判陷入僵局对双方来说都不是一件好事,可能使双方经过长久协商的谈判结果毁于一旦,为此,在谈判中如何避免形成僵局、在僵局已经形成的情况下,如何打破僵局对双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在谈判中避免进入僵局,可从如下几个方面予以注意:第一,在解决矛盾的基础上,始终保持与对方的对话渠道。由于毕竟存在感情的基础,毕竟双方当事人都会对离婚的最终结果进行分析,因此,没有必要双方当事人相互视对方为仇敌。随着事件的进展以及当事人心态的演变,变数存在于整个离婚进程之中。因此,保持双方的沟通对话渠道,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国内离婚诉讼中,协议离婚成本及对双方情感的伤害程度,要远远小于诉讼离婚,因此,在处理对方的关系上,一定要保持沟通的机会,做事不要过于冲动,给自己留有余地。第二,在与对方的方式沟通上,不要“得理不饶人”,也不要“无理让三分”。不论谁对谁错,谁是谁非,离婚毕竟是两个人的事。同时,一个巴掌拍不响,走到离婚,一般情况下,不可能是一个人的原因导致的结果。既然结婚是两个人平等自愿下的结合,那么,离婚即使不是自愿,但两个人仍应是平等的。“得理不饶人”、“无理低三分”都不是合适的。只有建立在平等的位置上谈出的结果,才能最终使双方自愿接受。第三,在处理分歧和争议上,不要激化矛盾,放任矛盾的发展。离婚案件中,双方在处理争议时往往带有情感色彩,不仅希望用法律解决问题,而且还常常将道德因素考虑在内。实践往往是,当事人不知不觉中,拿自己的道德标准要求和衡量对方,希望对方和自己一样“讲道理、讲真话”。如果对方的表现让自己非常生气,也没有必要和对方理论,争一个高低,论一个是非,那样,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第四,在对待分歧和差距的问题上,以法律为基础、以情理为辅助与对方谈判。既然要离婚了,肯定是双方之间会存在一定的分歧和差距。不论双方判断是非的标准如何不同,法律对双方都是适用的。离婚案件中,双方的希望值和心理价位之间肯定是有差距的,有没有衡量是非功过的标尺呢?有,这个标尺就是法律的规定。因此,围绕法律规定分割的方式和原则进行谈判,是最公平的,也是最现实的。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再参与情感道德的因素,在一定的范围内对给付进行高低的浮动,也是合适的。若在谈判的过程中,僵局已经产生,但是当事人却并不希望放弃协商的方式,则应采取一定的方法来恰当地将僵局打破。首先,可考虑将双方导致双方出现僵局的争议先放到一边,暂时不谈,先谈其他方面的问题,比如说,在对房产分割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可先行协商存款的分割和处理问题、孩子的抚养等问题,待这些问题处理过程中,双方气氛得到一定的缓和后再来谈房产分割的问题,这样,就能从一定程度下减少双方之间的摩擦,同时让对方有一个转变思路和接受其他方案的过程,从而可能使谈判出现转机。其次,可以考虑暂时停止谈判,互相给对方一段自由考虑的时间,在离婚协议的谈判中,时间的流逝会导致双方之间的心态不断调整,双方的心理期望值也会在不同程度上进行一定的下调,因此当谈判进入僵局的时候,暂时停止谈判也是一种较好地处理方式。但是在停止之前,将自己的全部观点和想法向对方再次进行总结也是不错的一种方式,这可以促使对方予以注意及进行一定的考虑。再次,若谈判进入僵局,双方暂时停止谈判后,一方或双方都无法找到较好的方式来打破僵局,致使谈判始终难以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有第三方介入的方式来进行谈判,第三方介入可以是寻找一个双方都信任的对双方离婚事宜又有所了解的朋友或者亲属来协助一方与对方商谈,但是实践中,局限于国人思维中“劝和不劝离”的思想,可能想找到这样的一个人选比较困难,同时,由于婚姻中总是涉及到一些私密的问题,有的事情即便是亲属朋友知道在日后的往来中也可能带来不便和尴尬。为此,在无其他合适人选的情况下,可考虑通过聘请律师的方式通过律师来进行协调处理。可能在大多数国人的心目中,都觉得律师是双方对抗到极点当问题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才能解决时才需要聘请律师予以解决的,事实上,在目前中国的法治环境下,聘请律师,让律师站在一个专家的角度为双方寻找利益平衡点也是完全可行的,一则律师对相关的法律规定非常了解,可以让聘请律师的一方知道自己在法律上能得到支持之处及不能得到支出之处,同时律师在与对方谈判的过程中也会让对方知道对方的某些坚持或方案在法律上是难以得到支持的,甚至如果通过法律途径,对方可能更吃亏,从而打破僵局,让双方恢复谈判或者达成协议离婚的最终方案。 沪家网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沪家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沪家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沪家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沪家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