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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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2 22:15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增强员工安全意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安全、生产安全以及公司财物不受损失。
2..适用范围:公司施工、维修抢险所有动火作业
3..职责: 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 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 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申请动火,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不得少于2人)后方可申请动火。 动火证由申请动火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审批,特别危险区动火,报审批。 安全部门向动火负责人及其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都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从严处理。 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有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动火证”。 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 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最后还要放满清水。 切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间易燃易爆物料必须清理干净。 动火,应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后方可动火,并必须到安全部门开具审批单,方可。 能拆下的管道,阀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更换下的设备、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动火期间安装的,应清洗干净后方可进行。 动火前应整体考虑,联系,如有威胁的动火安全的相邻及其他,应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定出应急措施,备好监火灭火器材,火一律使用指定专用灭火器,如需动用其他灭火器,需经同意。 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措施齐全,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7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动火过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且应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用于生产或敞开存放,擦洗设备等,同时易燃易爆物料在动火期间不得通过动火现场。一个车间动火,相邻车间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动火完毕,电焊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乙炔瓶和氧气瓶必须按规定存放。 动火结束,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安全员有权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在动火期间自始自终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进入受限空间的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公司范围的所有受限空间作业。
3 术语定义
3.1受限空间: 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入和撤离受到*,不能自如进出,并非设计用来给员工长时间在内工作的;自然通风不良、存在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存在或可能产生掩埋作业人员的物料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如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封闭粮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3.2受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存在危险有害因素(如缺氧、有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等有毒气体或粉尘中毒危险)且受到*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如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封闭粮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等)的作业活动。
4 职责
4.1 作业所在部门应做好施工作业前的清扫、清洗、置换、检测等工作。按《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要求检测填写。
4.2 作业所在部门和安保部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测,并记录检测数据,确认符合施工要求后,方可进入。
4.3 作业所在部门,必须派专人监护,做好应急防护措施,以确保安全。
4 工作程序
4.1 清洗和置换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1.1 氧含量19.5%-21.5%。
4.1.2 有毒气体硫化氢低于10ppm,一氧化碳低于35ppm。
4.1.3 可燃气体为0。
4.1.4 打开所有人孔、手空、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4.1.5 必要时可以采取机械通风。
4.1.6 采用管道通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不准向设备内冲氧气或富氧空气。
4.1.7 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配戴隔离式防毒面具。
4.2 监测
4.2.1 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粉尘等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4.2.2 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作业现场经处理,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
4.2.3 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设备带出,不准留在设备内。
4.3 照明和防护措施
4.3.1 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4.3.2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4.3.3 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4.3.4 设备内照明电压应该小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伏。
4.3.5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4.3.6 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4.4 监护
4.4.1 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并做好安全应急措施。
4.4.2 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并在入口处挂正在作业牌。
4.4.3 险情重大的设备被作业、应增加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外人员取得联系。
4.4.4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4.4.5 设备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作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4.5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管理
4.5.1 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4.5.2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安全措施。
4.5.3 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继续作业。
4.5.4 作业结束后,需要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
4.5.5 按《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要求,相关人员必须详细填写作业设备的具体名称、作业时间、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检测数据的记录。
4.6 受限空间作业审批权限
所有受限空间作业需填写《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安保部按受限空间作业要求检测,施工部门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达到安全作业要求后,方可进入作业。
5 相关记录:
5.1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吊装作业计划和管理,降低吊装作业风险,保障作业人员与货物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吊装作业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吊装作业
在生产和检修、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 吊具、索具
设备的附属装置,如钢绳、滑轮、索环、平衡仪、扣钉、吊架孔、轮箍和挂钩等。
3.3 吊装设备的标准负载能力
由制造商标明的最大吊升能力,与吊臂的长度及半径有关。
3.4 支腿
吊装设备上用于增加其稳定性或负载能力的可延伸且起固定作用的臂。
3.5 起吊重量
在货物起吊中,货物及所有在吊臂顶端悬挂的提升器械的最大总重量。
3.6 作业半径
吊挂货物中心的垂线与吊臂转动中心之间的距离。
4 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
4.1 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为*吊装作业。
4.2 吊装作业分类
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5 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5.1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重量大于1吨的物体须办理《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格式见附录。
5.2 吊装重量大于等于5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5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5.3 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5.4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5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5.6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7 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统一指挥。
5.8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施工主管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5.9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5.10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5.11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5.12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5.13 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14 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15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b.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c.斜拉重物;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e.重物下站人;f.重物埋在地下;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i.重物越人头;j.安全装置失灵。
5.16 必须按《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17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6 《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
6.1 《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由施工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6.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施工部门领取《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后,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施工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6.3 《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7 相关记录
7.1《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高处作业,即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 职责
本制度的实施由作业单位负责,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实施。
3 高处作业的分级分类
3.1 分级:高处作业分为四级。作业高度在2-5米的称为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2 高处作业的分类:高处作业分为三类。
3.2.1特殊高处作业:在阵风风力6级(风速10.8m/s)以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的带电高处作业;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3.2.2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进行的高处作业;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内或传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3.2.3一般高处作业: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称为一般高处作业。
4 高处作业管理规定
4.1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危险作业审批单》,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4.2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症(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等疾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登高作业。
4.3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检查《危险作业审批单》,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4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
4.5 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副总(或总工程师)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4.6 高处作业应设专人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工作岗位。
4.7 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处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须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8 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m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线路。
4.9 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当地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
4.10 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
4.11 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4.12 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4.13 在化工危险物品生产的界区内或附近有放空管线工作时(即化工危险部位),要与操作者建立联系信号,设置突然发生异常现象所带来危害的防护用品,以便突然停车、发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质,便于自然防护及迅速撤离现场。
4.14 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4.15 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瓦楞铁、塑料屋顶工作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4.16 非生产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带,并且要把安全带栓在牢固的构筑物上。
5 检查考核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实施。如发现违反上述管理制度情况时,安全环保处有权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带料盲板抽堵作业,以及在设备检修和抢修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下的盲板抽堵作业。
2 职责
本制度的实施由作业单位负责,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实施。
3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定
3.1 所选盲板板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查无裂纹和孔洞;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识别和抽堵;盲板垫片选材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高压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
3.2 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危险作业审批单》,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3.3 盲板抽堵作业前,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4 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26.66KPa(200mm汞柱);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6.67KPa(50mm汞柱);气体的温度应小于60℃。
3.5 盲板抽堵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作业复杂、危险性较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应有消防队、医护人员等到场。如涉及整个生产系统,安全环保处负责人必须在场。
3.6 在易燃易爆场所盲板抽堵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作业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
3.7 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或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3.8 抽堵多个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作业负责人统一指挥作业。每个抽堵盲板处应设标配表明位置。
4 检查考核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实施。如发现违反上述管理制度情况时,安全环保处有权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公司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正常交通秩序,确保公司内断路作业的交通运输安全,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本制度适用与公司范围内的断路作业,明确了公司内断路作业的定义,人员职责,安全要求和《断路安全作业证》办理程序。
二、断路作业是指公司范围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三、断路作业安全人员的职责:
(一)、断路申请负责人
断路申请负责人在断路前必须亲到现场,了解断路位置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影响生产及安全,检查完善断路措施,对作业现场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二)、断路施工负责人
对断路作业的安全负全面责任,断路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断路位置及周围情况制定,落实安全措施并向作业人员交代安全注意事项,断路作业完成后组织清理、检查现场。
(三)、审批人
负责审查断路作业单位的安全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对断路安全措施进行审核,对措施不当或不完善的提出整改要求,监督检查断路作业现场的安全工作。
(四)、断路作业人员
断路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对证上的各项内容逐项核对,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拒绝作业。
四、断路作业的安全要求
(一)、凡在本公司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二)、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等级,断路申请单位要在断路路口设立明显断路标志,为过往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三)、断路施工单位在公司内道路上进行破路作业时必须经相关单位对地下管线、电缆等进行确认后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断路施工单位进行吊装施工断路作业时,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断路施工单位在断路过程中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还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四)、《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安环部负责审批,审批后应通知公司有关单位。
(五)、在施工过程中安环部应不定期对断路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时纠正。
(六)、断路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业。
(七)、断路时,施工单位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档杆,断路标识。
(八)、断路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施工应悬挂红灯。
(九)、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路口的警示标志。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报告安环部,通知各单位交通恢复。
(十)、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工作。
(十一)、断路作业应严格按照《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
(十二)、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五、《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一)、《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
(二)、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在安环部领取《断路安全作业证》,逐项填写后交施工单位。
(三)、施工单位接到后,填写其中施工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交断路申请单位。
(四)、断路申请单位交安环部审批,审批后作为断路作业的依据。
(五)、作业完成后,施工单位及时清理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安环部、断路申请单位、施工单位各留一份存档。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2 22:15
文库里面找找,应该有你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