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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怎么办房产证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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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7 20:29

  武汉房屋转移登记(商品房买卖登记)
  一、办理事项

  商品房买卖登记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第6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第10条;

  3、《房屋登记办法》第23、32、33条。

  三、实施机构

  1、受理:武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各区房管局

  2、审批:武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房产登记发证中心、各区房管局

  四、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人提交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三)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五)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1、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2、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3、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4、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利用价值的;

  5、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6、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7、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

  五、需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3、房屋测绘平面图;

  4、商品房购房合同及*;

  5、买受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单位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6、代理人身份证明(买受人为单位的需提供,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7、买受人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8、期房抵押换发他项权证申请书、银行委托书、期房抵押证明书(有抵押情况的需提供);

  9、监护关系证明(买受人为未成年人的需提供,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10、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买受人为18-49周岁非本市户口的女性流动人员需提供,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11、境外个人购房的,提交承诺书原件,用工证明、工作学习或居留证明;境外机构在武汉设立的分支机构购房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审查内容

  1、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格式、是否齐全;

  2、申请材料之间、申请材料与登记薄记载之间是否存在冲突;

  3、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与登记薄的记载冲突;

  4、对申请人或代理人进行必要询问,询问结果与申请材料一致;

  5、是否存在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七、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市房产交易中心及各区房管局交易大厅收件、收费→核准并校对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并归档

  八、办事时限

  (一)法定时限: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未抵押:3个工作日

  2、已抵押:7个工作日

  九、证件及有效期限

  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屋再次转移及灭失前有效

  十、收费项目及依据

  (一)收费事项:

  1、房屋交易手续费:

  标准为住宅每套3元/㎡,非住宅每套11元/㎡。

  2、交易印花税:

  交易金额的0.05%(2008年11月1日(含)以后购买或转让住房,对个人免征印花税)。

  3、契税:

  标准为住宅根据普通住宅或非普通住宅合同签定的不同时间点,以及是否是家庭首次或唯一住房情况分别按2%、4%、6%、1%、1.5%、3%征收,单位购房按4%征收,非住宅按4% 、6%征收。

  4、维修基金交存:

  标准为1999年1月1日签订合同和房屋竣工的按住宅成交价格2%,非住宅成交价格1%;2008年11月1日起按房屋建筑结构收取49元/㎡、55元/㎡、61元/㎡、73元/㎡。

  5、房屋登记费:

  住宅每套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6、证照印花税:

  每本5元。

  房屋转移登记(商品房买卖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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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发布时间: 2011/09/24 字号: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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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移登记

  商品房买卖登记

  一、办理事项

  商品房买卖登记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第6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第10条;

  3、《房屋登记办法》第23、32、33条。

  三、实施机构

  1、受理:武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各区房管局

  2、审批:武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房产登记发证中心、各区房管局

  四、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人提交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三)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五)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1、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2、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3、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4、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利用价值的;

  5、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6、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7、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

  五、需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3、房屋测绘平面图;

  4、商品房购房合同及*;

  5、买受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单位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6、代理人身份证明(买受人为单位的需提供,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7、买受人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8、期房抵押换发他项权证申请书、银行委托书、期房抵押证明书(有抵押情况的需提供);

  9、监护关系证明(买受人为未成年人的需提供,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10、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买受人为18-49周岁非本市户口的女性流动人员需提供,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11、境外个人购房的,提交承诺书原件,用工证明、工作学习或居留证明;境外机构在武汉设立的分支机构购房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审查内容

  1、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格式、是否齐全;

  2、申请材料之间、申请材料与登记薄记载之间是否存在冲突;

  3、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与登记薄的记载冲突;

  4、对申请人或代理人进行必要询问,询问结果与申请材料一致;

  5、是否存在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七、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市房产交易中心及各区房管局交易大厅收件、收费→核准并校对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并归档

  八、办事时限

  (一)法定时限: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未抵押:3个工作日

  2、已抵押:7个工作日

  九、证件及有效期限

  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屋再次转移及灭失前有效

  十、收费项目及依据

  (一)收费事项:

  1、房屋交易手续费:

  标准为住宅每套3元/㎡,非住宅每套11元/㎡。

  2、交易印花税:

  交易金额的0.05%(2008年11月1日(含)以后购买或转让住房,对个人免征印花税)。

  3、契税:

  标准为住宅根据普通住宅或非普通住宅合同签定的不同时间点,以及是否是家庭首次或唯一住房情况分别按2%、4%、6%、1%、1.5%、3%征收,单位购房按4%征收,非住宅按4% 、6%征收。

  4、维修基金交存:

  标准为1999年1月1日签订合同和房屋竣工的按住宅成交价格2%,非住宅成交价格1%;2008年11月1日起按房屋建筑结构收取49元/㎡、55元/㎡、61元/㎡、73元/㎡。

  5、房屋登记费:

  住宅每套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6、证照印花税:

  每本5元。

  (二)收费依据:

  1、鄂价房服[2008]109号;

  2、武价房[2008]87号;

  3、发改价格[2008]924号;

  4、武价房字[2002]74号;

  5、鄂价房服(2002)77号;

  6、鄂价规[2011]27号;

  7、武价房[2011]45 鄂价房服[2007]77号;

  8、武价房[2007]43号;

  9、国家测绘局[2002]第83号令《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十一、办理结果

  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十二、办事地点及咨询电话

  1、办公地址: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各区房管局

  2、咨询电话: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 85482021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7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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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7 20:29

  武汉房屋转移登记(商品房买卖登记)
  一、办理事项

  商品房买卖登记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第6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第10条;

  3、《房屋登记办法》第23、32、33条。

  三、实施机构

  1、受理:武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各区房管局

  2、审批:武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房产登记发证中心、各区房管局

  四、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人提交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三)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五)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1、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2、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3、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4、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利用价值的;

  5、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6、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7、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

  五、需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3、房屋测绘平面图;

  4、商品房购房合同及*;

  5、买受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单位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6、代理人身份证明(买受人为单位的需提供,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7、买受人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8、期房抵押换发他项权证申请书、银行委托书、期房抵押证明书(有抵押情况的需提供);

  9、监护关系证明(买受人为未成年人的需提供,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10、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买受人为18-49周岁非本市户口的女性流动人员需提供,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11、境外个人购房的,提交承诺书原件,用工证明、工作学习或居留证明;境外机构在武汉设立的分支机构购房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审查内容

  1、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格式、是否齐全;

  2、申请材料之间、申请材料与登记薄记载之间是否存在冲突;

  3、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与登记薄的记载冲突;

  4、对申请人或代理人进行必要询问,询问结果与申请材料一致;

  5、是否存在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七、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市房产交易中心及各区房管局交易大厅收件、收费→核准并校对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并归档

  八、办事时限

  (一)法定时限: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未抵押:3个工作日

  2、已抵押:7个工作日

  九、证件及有效期限

  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屋再次转移及灭失前有效

  十、收费项目及依据

  (一)收费事项:

  1、房屋交易手续费:

  标准为住宅每套3元/㎡,非住宅每套11元/㎡。

  2、交易印花税:

  交易金额的0.05%(2008年11月1日(含)以后购买或转让住房,对个人免征印花税)。

  3、契税:

  标准为住宅根据普通住宅或非普通住宅合同签定的不同时间点,以及是否是家庭首次或唯一住房情况分别按2%、4%、6%、1%、1.5%、3%征收,单位购房按4%征收,非住宅按4% 、6%征收。

  4、维修基金交存:

  标准为1999年1月1日签订合同和房屋竣工的按住宅成交价格2%,非住宅成交价格1%;2008年11月1日起按房屋建筑结构收取49元/㎡、55元/㎡、61元/㎡、73元/㎡。

  5、房屋登记费:

  住宅每套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6、证照印花税:

  每本5元。

  房屋转移登记(商品房买卖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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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发布时间: 2011/09/24 字号: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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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移登记

  商品房买卖登记

  一、办理事项

  商品房买卖登记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第6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第10条;

  3、《房屋登记办法》第23、32、33条。

  三、实施机构

  1、受理:武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各区房管局

  2、审批:武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房产登记发证中心、各区房管局

  四、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人提交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三)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五)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1、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2、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3、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4、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利用价值的;

  5、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6、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7、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

  五、需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3、房屋测绘平面图;

  4、商品房购房合同及*;

  5、买受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单位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6、代理人身份证明(买受人为单位的需提供,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7、买受人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8、期房抵押换发他项权证申请书、银行委托书、期房抵押证明书(有抵押情况的需提供);

  9、监护关系证明(买受人为未成年人的需提供,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10、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买受人为18-49周岁非本市户口的女性流动人员需提供,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11、境外个人购房的,提交承诺书原件,用工证明、工作学习或居留证明;境外机构在武汉设立的分支机构购房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审查内容

  1、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格式、是否齐全;

  2、申请材料之间、申请材料与登记薄记载之间是否存在冲突;

  3、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与登记薄的记载冲突;

  4、对申请人或代理人进行必要询问,询问结果与申请材料一致;

  5、是否存在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七、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市房产交易中心及各区房管局交易大厅收件、收费→核准并校对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并归档

  八、办事时限

  (一)法定时限: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未抵押:3个工作日

  2、已抵押:7个工作日

  九、证件及有效期限

  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屋再次转移及灭失前有效

  十、收费项目及依据

  (一)收费事项:

  1、房屋交易手续费:

  标准为住宅每套3元/㎡,非住宅每套11元/㎡。

  2、交易印花税:

  交易金额的0.05%(2008年11月1日(含)以后购买或转让住房,对个人免征印花税)。

  3、契税:

  标准为住宅根据普通住宅或非普通住宅合同签定的不同时间点,以及是否是家庭首次或唯一住房情况分别按2%、4%、6%、1%、1.5%、3%征收,单位购房按4%征收,非住宅按4% 、6%征收。

  4、维修基金交存:

  标准为1999年1月1日签订合同和房屋竣工的按住宅成交价格2%,非住宅成交价格1%;2008年11月1日起按房屋建筑结构收取49元/㎡、55元/㎡、61元/㎡、73元/㎡。

  5、房屋登记费:

  住宅每套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6、证照印花税:

  每本5元。

  (二)收费依据:

  1、鄂价房服[2008]109号;

  2、武价房[2008]87号;

  3、发改价格[2008]924号;

  4、武价房字[2002]74号;

  5、鄂价房服(2002)77号;

  6、鄂价规[2011]27号;

  7、武价房[2011]45 鄂价房服[2007]77号;

  8、武价房[2007]43号;

  9、国家测绘局[2002]第83号令《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十一、办理结果

  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十二、办事地点及咨询电话

  1、办公地址: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各区房管局

  2、咨询电话: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 854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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