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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困局如何破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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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7 00:18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大量农业人口转移到城镇,农村土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全国土地流转市场呈现爆发式增长趋势。土地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是利国利民的,但因土地流转市场的不规范,也造成了一些问题,比如,承包人干不下去了跑了,让农民利益受损。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等多个文件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保障农民利益。下面我们来看下这些文件是如何保护农民利益的?

1、土地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等文件都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如果有人强迫农民流转土地,农民可向人民*起诉,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2、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有些承包人抗风险能力极差,收了地干不下去就跑了,对农民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2015年4月,农业部、*农办、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鼓励各地依法探索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对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个人)的主体资质、农业经营能力、经营项目、土地用途、风险防范,以及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事项进行审查审核。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更好地保护农民利益。

为确保流转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利益不受损,武汉市就探索实施了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制度。武汉市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收取标准为流转土地年租金总额的1倍至3倍:流转土地年租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按3倍收取,年租金总额在10万元至20万元按2倍收取,20万元至30万元的按1.5倍收取,30万元以上的按1倍收取。

3、土地确权助农民解决因土地界线模糊导致矛盾的问题

土地流转受让方包到地后,原来包产到各家各户的小田小地被推成大田大地,而流转结束后返田归农时发现界线不明,农户根本找不到自家的地了,因此,引发了不少矛盾。

从2013年起,我国开展了承包地确权工作,2018年我国承包地确权工作基本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解决了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为促进土地规范流转,避免因界线模糊产生纠纷奠定了坚实基础。

4、鼓励农民通过承包地入股的方式分享发展红利解决土地流转价格低问题

土地流转价格是农民最关注的,对于流转价格过低而导致农民利益受损的情况,2014年11月,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愿,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5、规定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解决土地流转期限过长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对租赁期限,应视项目实施情况合理确定,可以采取分期租赁的办法,但一律不得超过二轮承包剩余时间。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7 00:19

在土地自由流转开展得毁誉参半的当口,我们尤其需要继续发问:
一、农民的利益会在土地流转中受损吗?
其实不要以为,把土地的转让权还给农民,就是推动农民马上卖地、卖光土地。这是荒诞的误解。转让权的含义是,权利所有人在资源自用与转让之间有衡量并作出抉择的权利。所以,普遍的转让权越是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就越是可能被谨慎地使用,就越有可能积累更多方面运用权利的经验。当权利主体觉得转让不值的时候,他可以拒绝转让、拒绝成交。这也是转让权的题中应有之义。
但是反过来,如果经济中存在合适的转让机会,却没有得到合法保障的流转权利,那势必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带来极为负面的影响。这也正是目前行政垄断土地流转、农民集体的土地缺乏与国有土地平等权益的弊端所在。我们可能未来担心的问题是什么?是土地集中程度不够,而不是土地集中的过分。
虽然如此,我们确实要警惕这个问题,因为一些地方违背农民的意愿强制农民搞规模化经营。所以这个事情我们一定不要太浪漫、太着急,尤其不要强制农民搞土地流转,我们以后可以通过经济的办法促进农民的经营规模提升,但是一定不能揠苗助长。
二、种粮大户为何屡屡亏损?
我国对粮食种植的补贴并不比诸如美国、巴西等国的比例更低,但为何他们的玉米、大豆漂洋过海万里跋涉之后仍然比我们本土的粮食更便宜呢?环顾全球,纵观历史,人力价值都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越发受到重视的,而机器设备的价格则相反,会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而不断下降。这可以说是一种文明的体现,用科技把人从相对机械化的工作中出来,投入到更有意义更人性化的创造当中去。可为什么在国外规模产生效益的经验到国内就不灵了呢?
实际上,种粮大户“光大”的困局,不见得是规模化的问题,而是相关公共配套设施、服务和自身经营理念的问题。
三、土地流转下的对粮食安全影响几何?
要解决粮食安全问题,关键要提高种粮收益。把农民强制留在一亩三分地种粮,或者规定资本进入之后不能发展高效农业,都是不尊重市场的表现。
如何提高种粮效益?规模化是个必然的方向,而农地自由流转则是促进规模化发展的前提。
如何实现规模化经营?家庭农场、工商资本等这些都是多元化的途径。诚然,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在带来资本、技术、管理等优势的同时,也存在规模过大、非粮化经营等问题。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以一个家庭所能顾及的范围为限,可实现规模经营与精细化管理的有机结合,实现收益最大化,避免了规模小而无效、规模大而不精的双重弊病。微信关注国晖律师事务所,掌握更多法律知识。
土地自由流转加速农业人口转移,只要是自然而不是强制的过程,不仅不影响粮食安全,反而会催生新的经营模式。在最近发表于《美国经济评论》杂志的一篇论文中,以墨西哥土改研究对象,结果发现许多农业劳动力在土地确权后安心地另谋高就,而土地的使用效率却大大提高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7 00:18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大量农业人口转移到城镇,农村土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全国土地流转市场呈现爆发式增长趋势。土地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是利国利民的,但因土地流转市场的不规范,也造成了一些问题,比如,承包人干不下去了跑了,让农民利益受损。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等多个文件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保障农民利益。下面我们来看下这些文件是如何保护农民利益的?

1、土地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等文件都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如果有人强迫农民流转土地,农民可向人民*起诉,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2、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有些承包人抗风险能力极差,收了地干不下去就跑了,对农民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2015年4月,农业部、*农办、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鼓励各地依法探索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对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个人)的主体资质、农业经营能力、经营项目、土地用途、风险防范,以及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事项进行审查审核。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更好地保护农民利益。

为确保流转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利益不受损,武汉市就探索实施了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制度。武汉市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收取标准为流转土地年租金总额的1倍至3倍:流转土地年租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按3倍收取,年租金总额在10万元至20万元按2倍收取,20万元至30万元的按1.5倍收取,30万元以上的按1倍收取。

3、土地确权助农民解决因土地界线模糊导致矛盾的问题

土地流转受让方包到地后,原来包产到各家各户的小田小地被推成大田大地,而流转结束后返田归农时发现界线不明,农户根本找不到自家的地了,因此,引发了不少矛盾。

从2013年起,我国开展了承包地确权工作,2018年我国承包地确权工作基本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解决了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为促进土地规范流转,避免因界线模糊产生纠纷奠定了坚实基础。

4、鼓励农民通过承包地入股的方式分享发展红利解决土地流转价格低问题

土地流转价格是农民最关注的,对于流转价格过低而导致农民利益受损的情况,2014年11月,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愿,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5、规定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解决土地流转期限过长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对租赁期限,应视项目实施情况合理确定,可以采取分期租赁的办法,但一律不得超过二轮承包剩余时间。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7 00:19

在土地自由流转开展得毁誉参半的当口,我们尤其需要继续发问:
一、农民的利益会在土地流转中受损吗?
其实不要以为,把土地的转让权还给农民,就是推动农民马上卖地、卖光土地。这是荒诞的误解。转让权的含义是,权利所有人在资源自用与转让之间有衡量并作出抉择的权利。所以,普遍的转让权越是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就越是可能被谨慎地使用,就越有可能积累更多方面运用权利的经验。当权利主体觉得转让不值的时候,他可以拒绝转让、拒绝成交。这也是转让权的题中应有之义。
但是反过来,如果经济中存在合适的转让机会,却没有得到合法保障的流转权利,那势必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带来极为负面的影响。这也正是目前行政垄断土地流转、农民集体的土地缺乏与国有土地平等权益的弊端所在。我们可能未来担心的问题是什么?是土地集中程度不够,而不是土地集中的过分。
虽然如此,我们确实要警惕这个问题,因为一些地方违背农民的意愿强制农民搞规模化经营。所以这个事情我们一定不要太浪漫、太着急,尤其不要强制农民搞土地流转,我们以后可以通过经济的办法促进农民的经营规模提升,但是一定不能揠苗助长。
二、种粮大户为何屡屡亏损?
我国对粮食种植的补贴并不比诸如美国、巴西等国的比例更低,但为何他们的玉米、大豆漂洋过海万里跋涉之后仍然比我们本土的粮食更便宜呢?环顾全球,纵观历史,人力价值都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越发受到重视的,而机器设备的价格则相反,会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而不断下降。这可以说是一种文明的体现,用科技把人从相对机械化的工作中出来,投入到更有意义更人性化的创造当中去。可为什么在国外规模产生效益的经验到国内就不灵了呢?
实际上,种粮大户“光大”的困局,不见得是规模化的问题,而是相关公共配套设施、服务和自身经营理念的问题。
三、土地流转下的对粮食安全影响几何?
要解决粮食安全问题,关键要提高种粮收益。把农民强制留在一亩三分地种粮,或者规定资本进入之后不能发展高效农业,都是不尊重市场的表现。
如何提高种粮效益?规模化是个必然的方向,而农地自由流转则是促进规模化发展的前提。
如何实现规模化经营?家庭农场、工商资本等这些都是多元化的途径。诚然,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在带来资本、技术、管理等优势的同时,也存在规模过大、非粮化经营等问题。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以一个家庭所能顾及的范围为限,可实现规模经营与精细化管理的有机结合,实现收益最大化,避免了规模小而无效、规模大而不精的双重弊病。微信关注国晖律师事务所,掌握更多法律知识。
土地自由流转加速农业人口转移,只要是自然而不是强制的过程,不仅不影响粮食安全,反而会催生新的经营模式。在最近发表于《美国经济评论》杂志的一篇论文中,以墨西哥土改研究对象,结果发现许多农业劳动力在土地确权后安心地另谋高就,而土地的使用效率却大大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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