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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后,法人和股东是否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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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对于楼主的问题,不同意一楼的帝国づ月长石的答复意见。
既然是企业的破产清算,就应当按照《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通过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办理:
1.《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楼主所说的“职工工伤待遇”应当属于债务人(即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的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不必作为一般的普通债权进行债权申报。而应由管理人(可以是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整理出清单并予以公示的。如果管理人没有调查清楚、列表遗漏、或者没有公示,责任不在职工,应由管理人承担责任!
2.《破产法》第六条规定“人民*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受理破产案件,当然要维护职工(尤其是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3.《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显然,工伤职工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必须是第一顺序清偿的。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都排在其后。不清偿完结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根本就不能清偿税款或普通破产债权。
4.如果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未能得到清偿,是因为管理人的责任,则可以依据《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要求管理人赔偿。
5.如果该企业不是按照《破产法》实施破产清算的(楼主没有讲清楚,只是假设)而是公司股东实施的公司解散清算(法理上称为“公司自行清算”),则可以根据《破产法》的精神,参照最高人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的有关规定,追究公司股东(及或公司聘用的清算组)的“清算不当”的责任,要求公司股东(及或清算组)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供参考,也愿意与一楼帝国づ月长石商榷。
其实,都有法律规定,公司股东、破产管理人或者清算组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当然可以依法追偿。尤其是当公司自行清算(未经过*认可或确认的),所形成的清算报告,只对认可该报告的债权人及公司股东产生法律效力。公司法的专业人员(例如公司法律师、经济法律师、企业法律师)都会有明确的认识和理解。

热心网友

公司宣布破产的,应该破产财产内优先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以员工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另外,公司所欠员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也应该在破产中优先予以支付。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所以根据法律,N+1那要看你们的工作了多久。N是必须能拿到的。追问目前公司账上没有什么钱了,B公司能否支付给我们工资和赔偿?当前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在8月初的时候,公司曾经让30多人进行了自动离职。写了赔偿为N+1的标准截止日期为8月31日(已经盖了A公司的章),他们的钱算外债吗还是和我们的一样?那么我们的资产进行破产清算的话 最多也就能到140W,分给70个人的话 平均每个人也就2w左右。而且周期还很长,

追答1、B公司是法人,这些事它当然要管。
2、那30多人性质跟你们一样。不算是外债。
3、破产清算,对你们只牵扯到工资和社保之类。不会无*的。
望采纳啊

热心网友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我是律临平台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稍等,我在分析您的问题,马上回复。

提问企业破产重整期间,新加入的股东和新变更的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回答1.《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楼主所说的“职工工伤待遇”应当属于债务人(即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的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不必作为一般的普通债权进行债权申报。而应由管理人(可以是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整理出清单并予以公示的。如果管理人没有调查清楚、列表遗漏、或者没有公示,责任不在职工,应由管理人承担责任!

2.《破产法》第六条规定“人民*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受理破产案件,当然要维护职工(尤其是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提问新加入的股东和新变更的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回答不需要

提问企业破产重整期间,新加入的股东和新变更的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回答不要啊

提问好的,谢谢

回答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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