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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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4 16:59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8-05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行 政 裁 定 书(2019)辽0211行审35号诉讼记录申请执行机关大连市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00MB15614160,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事实依据法定代表人刘某,系*。委托代理人田某、广家庆,均系大连市自然资源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被执行*连敖丰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MA0QF6NQ8C,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王某。原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于2018年12月21日针对被执行*连敖丰物流有限公司作出了大国土资监罚字[2018]第029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8512平方米农用地上建设的5681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82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提出复议或诉讼,缴纳了全部罚款,但未履行拆除义务。经催告无果后,申请执行机关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原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职权的承继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处罚决定中的拆除项,并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和依据。当日,本院受理。本院认为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判决结果准予强制执行原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大国土资监罚字[2018]第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拆除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文书尾部审 判 长 姜 群审 判 员 刘丽娜人民陪审员 王传伟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文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