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0:05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21:55
从被执行人收到的二审判决书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果在此二年内出现执行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况,则施用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规定计算执行期间。同时,两年的执行期间的起算日系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则应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二审判决是生效的终审判决,自被执行人收到二审判决后,如果二审判决规定了履行期间,则从二审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算两年执行时效。如果二审判决是维持原判等判决,则按一审*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两年执行时效。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21:56
从被执行人收到的二审判决书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果在此二年内出现执行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况,则施用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规定计算执行期间。
同时,两年的执行期间的起算日系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则应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
二审判决是生效的终审判决,自被执行人收到二审判决后,如果二审判决规定了履行期间,则从二审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算两年执行时效。如果二审判决是维持原判等判决,则按一审*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两年执行时效。
扩展资料:
强制执行的申请材料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二审后《非诚勿扰》不改名 原告方已申请强制执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21:56
判决生效后即可申请强制执行 ;
*审理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如果败诉方不履行判决所规定内容,胜诉方随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就是二审判决后就可以申请。
以下是《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的条款: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
级人民*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
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
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
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
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人民*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
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
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审理。
原审人民*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
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
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
*重审。
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对不服第一审人民*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审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
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
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
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