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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族户口夫妻法律可准生几个孩子?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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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21:52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是,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情况差异很大,因此,有关部门在具体*的掌握上,采取了分类指导的原则,避免了“一刀切”。少数民族地区也从实际出发,采取了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具体*、办法。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生育*中对少数民族生育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三类:

  (1)五个自治区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云南、贵州、青海等省的计划生育*。

  内蒙古自治区规定: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非城镇户籍的蒙古族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胎。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要求节育的,给予技术服务。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公民,一对夫妻只可生育两个子女,不准生育第三胎。

  维吾尔自治区规定:城镇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只准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符合特定条件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夫妻双方为瑶、苗、侗、仡佬、毛南、回、京、彝、水、仫佬等一千万以下人口少数民族的,经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但生育间隔时间不得少于4周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民,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生育2个孩子;一些山区县的少数民族农民可以生育3个孩子。

  *自治区规定: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提倡一对夫妇生育2个孩子。对农牧区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只提倡优生优育、晚婚晚育,不限定生育胎数;如有自愿实行计划生育的,给予技术指导。

  云南、贵州、青海省的大致规定是:少数民族可生育2个孩子;有特殊情况的少数民族农牧民,经过批准多生育1个孩子。对总人口很少的民族不限定生育指标。

  (2)吉林、辽宁、黑龙江、河北、浙江、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

  甘肃等省的计划生育*。

  这些地方都有少数民族聚居区,建有自治州或自治县,一般都规定少数民族夫妻可生育2个孩子。例如吉林省规定:夫妇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允许生育2胎,生育间隔为4年;夫妇一方为少数民族的,允许生育2胎,生育间隔为8年。浙江省规定:夫妻双方均是少数民族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双方均是农业户口的农民、渔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两代以上户籍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3)北京、天津、山西、上海、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陕西等省(市)的计划生育*。

  这些省(市)属少数民族杂散居地区,在制定的计划生育*中均考虑到了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少数民族可生育2胎;其他省规定夫妻双方是少数民族的均可生育2胎。

  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管理是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特有的社会、经济、人口规律,采取相应的计划生育*与措施,有计划地调节与控制少数民族人口再生产的过程,使民族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民族地区的繁荣与稳定的一项协*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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