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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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14:21
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切实解决我县公租房入住率低的问题,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入住管理暂行办法》(宁建发[2015]101号)和《中宁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中宁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经县*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请县委同意,现将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及租金标准调整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
1、申请人属中宁县非农业户口2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上(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残疾、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户口、年龄*);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中宁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2015年度中宁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481元,申请人收入标准由2014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992元/月提高到人均可支配收入1074元/月),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074元/月以下(重大疾病或慢性病凭相关证明,医疗自负部分从可支配收入中扣减);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区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达不到15平方米;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
(二)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
1、申请人属中宁县非农业户口2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上(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残疾、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户口、年龄*);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中宁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计算(2015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790元/月×1.2),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148元/月以下(重大疾病或慢性病凭相关证明,医疗自负部分从可支配收入中扣减)。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农林合作社股金10万元以下,以及拥有12万元以下车辆及10万元以下的注册资金,不计入可支配收入;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本县区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达不到15平方米;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
(三)新就业人员应同时符合:
1、从全日制学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时间不满五年。
2、在本县区无自有住房;
3、经公开招聘进入行政事业单位或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
4、月工资收入3500元以下,申请人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拥有12万元以下车辆及10万元以下的注册资金,不计入可支配收入;
(四)企业务工人员应同时符合
1、企业务工人员
2、在本县无自有住房;
3、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2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养老保险时间从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贫困家庭(凭扶贫*明)缴纳养老保险放宽至1年以上;
(五)中小企业管理人才、区内外高层次人才、科技人才符合以下任意一条都可以申请:
1、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5年以上(含5年)《人才引进协议》,并报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2、区内外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带资金到中宁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
(六)失地农民应同时符合:
1、申请人属中宁县非农业户口2年以上;
2、在本县无自有商品住房;
3、根据《关于中宁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宁政办发【2015】72号),认定为被征地农民;
4、现有住房属于C级危房。
(七)重点抚恤对象、离退休干部、获得县级以上劳模、英模和荣立三等功及以上或因公致残的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军人、孤儿等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年龄、收入*。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一)符合上述第一条的保障家庭,依据《中宁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中宁政发【2010】21号)文件精神,执行标准之内0.5元/㎡/月,标准之外1.2元/㎡/月。
(二)符合上述第二条至第七条的保障家庭,依据《中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精神分配管理办法》(中宁政发【2014】115号)文件精神,执行4.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