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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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13:18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关于基坑的1.基坑的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土方开挖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请专家论证)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追问37号令没有附则,没说哪些是危大😅?
37号令没有附则,没说哪些是危大😅?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13:18
如37号令与87号文发生冲突,应该是以37号令为优先,37号令是在87号文件上的修订,也可以说是87号文根据时代脚步的产物。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13:19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