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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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4-27 01:24
房屋征收的主体规定为市、县级人民府,而乡、镇*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规定:市、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为了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2条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