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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有什么区别?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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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12:02

  一.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性质与任务不同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等的活动, 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民事诉讼的任务是通过人民*审理民事案件, 解决民事争议, 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解决的是私权利之间的纠纷。
  行政诉讼则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的基本权益,依照诉讼法规定,向*提起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关系是不平等的,一方是具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而另一方只能接受。因此行政诉讼解决的是不平等主体间涉及公权力与私权利交叉的部分。行政诉讼法的任务也不是单纯解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纠纷,同时,通过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诉讼也可以起到监督与完善行政立法与执法的后果。

  二.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不同
  前置条件大概可以理解为受案范围,但又不完全等于受案范围,例如《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提起诉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样做主要是由于某些领域专业性要求较强,人民*对于案件的事实一般难于迅速处理,而如果要求强制复议不仅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难度,同样也可以使被申请复议机关的上级对做出行政行为的下级单位进行有效管理与监督。相对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前置条件更加严格,如《行政诉讼法》第11条明确以列举的方式规范了8类可受理范围,第12条明确的4种不予受理的情况,对于是否受理范围过窄这又是需要讨论的话题。而民事诉讼法则规定:“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这条法条几乎对实际的民事法律行为全部包括其中。

  三.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主体、客体的不同
  在主体方面,民事诉讼法的主体是相对不确定的,自然人、法人和组织根据其权利义务归属不同可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与原告,同时这种原被告也可以由于反诉的存在而相互转换。而在行政诉讼法中原告与被告是确定的,原告只能是权利受到侵害的行政相对人,而被告只能是相应的行政主体。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依照本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直接接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 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与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意义也不同。有两点区别 一是行政诉讼第三人排除了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二是行政诉讼第三人并不像民事诉讼第三人那样, 可以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存在着实体法律关系。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仅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之间存在行*律关系, 与原告之间不存在行*律关系。因此, 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 不能以本诉的原、被告为共同被告, 也不是必然站在本诉的原、被告的其中一方。他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第三人既不是有请求权的第三人, 也不是无请求权的第三人, 而是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具有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
  在客体方面民事诉讼的客体是权利与义务,通常表现为一定的行为、智力成果和物等。而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目前来看,以后还可能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四.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中诉讼权利的不同
  诉讼权利即参与诉讼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在民事诉讼中由于主体的可变动性双方当事人都有起诉、反诉和撤诉的权利,在处分权上,民事诉讼的主体享有很强的自由性,这体现在起诉的不同阶段当事人都可以按照自由意愿变更或者调解自己的诉讼请求,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可调解也可体现。
  在行政诉讼中由于主体的确定性,即只能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因此起诉、撤诉的权利只存在与原告,同样被告也无反诉权。在处分方面被告也无权任意变更其之前所作的行政行为,同样,行政诉讼中不允许调解也是诉讼权利不同的体现。

  五.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的不同
  举证责任即证明责任,是当事人对诉讼中有争议的事项加以证明以显示事实的真实性。举证责任对于诉讼的重要性意义重大,如果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则当事人会承担败诉的风险。在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归属于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即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 ”而行政诉讼法中规定被告应付证明责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 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种举证倒置主要是由于原被告客观地位与条件的不平等,相反民事主体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在举证责任方面两方都应承担相同的义务。但这种情况在行政诉讼法中也有例外,如在行政赔偿或者行政不作为的诉讼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六.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起诉和审理期限的不同
  《民法通则》规定; “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或二十年。而《行政诉讼法》三十八条二款规定; “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 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 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还规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 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是指《行政诉讼法》之外的法律、法规对起诉期限所作出的规定除外。这些法律、法规所作的起诉期限的规定不尽一致, 有的是3 个月, 有的是,1个月, 有的是15 天, 有的只有5 天。从而可以看出, 民事与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是大不一样的。其次, ,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答辩期限也不相同。民事案件的答辩期为十五日, 而行政案件答辩期为十日。再次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也不同, 民事诉讼法规定, 一审的审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 二审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而行政诉讼法规定, 一审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二审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二个月。 只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行政案件繁多,为了不影响效率只能减少时间,而民事案件则一般涉及不仅财产而且还具有人身关系的权利义务,因此需要更多时间给当时人提供调整这些权利与义务的时间,如果不这样,那么极易引起社会的稳定问题。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12:02

1、 性质与任务不同;

2、 前置条件不同;

3 、主体、客体不同;

4、 诉讼权利不同;

5 、举证责任不同。

一.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性质与任务不同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等的活动, 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民事诉讼的任务是通过人民*审理民事案件, 解决民事争议, 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解决的是私权利之间的纠纷。
行政诉讼则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的基本权益,依照诉讼法规定,向*提起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关系是不平等的,一方是具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而另一方只能接受。因此行政诉讼解决的是不平等主体间涉及公权力与私权利交叉的部分。行政诉讼法的任务也不是单纯解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纠纷,同时,通过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诉讼也可以起到监督与完善行政立法与执法的后果。

二.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不同

前置条件大概可以理解为受案范围,但又不完全等于受案范围,例如《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提起诉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样做主要是由于某些领域专业性要求较强,人民*对于案件的事实一般难于迅速处理,而如果要求强制复议不仅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难度,同样也可以使被申请复议机关的上级对做出行政行为的下级单位进行有效管理与监督。

相对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前置条件更加严格,如《行政诉讼法》第11条明确以列举的方式规范了8类可受理范围,第12条明确的4种不予受理的情况,对于是否受理范围过窄这又是需要讨论的话题。而民事诉讼法则规定:“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这条法条几乎对实际的民事法律行为全部包括其中。

三.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主体、客体的不同

在主体方面,民事诉讼法的主体是相对不确定的,自然人、法人和组织根据其权利义务归属不同可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与原告,同时这种原被告也可以由于反诉的存在而相互转换。而在行政诉讼法中原告与被告是确定的,原告只能是权利受到侵害的行政相对人,而被告只能是相应的行政主体。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依照本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直接接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 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与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意义也不同。

有两点区别 :

一是行政诉讼第三人排除了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

二是行政诉讼第三人并不像民事诉讼第三人那样, 可以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存在着实体法律关系。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仅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之间存在行*律关系, 与原告之间不存在行*律关系。因此, 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 不能以本诉的原、被告为共同被告, 也不是必然站在本诉的原、被告的其中一方。他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第三人既不是有请求权的第三人, 也不是无请求权的第三人, 而是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具有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

在客体方面民事诉讼的客体是权利与义务,通常表现为一定的行为、智力成果和物等。而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目前来看,以后还可能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四.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中诉讼权利的不同

诉讼权利即参与诉讼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在民事诉讼中由于主体的可变动性双方当事人都有起诉、反诉和撤诉的权利,在处分权上,民事诉讼的主体享有很强的自由性,这体现在起诉的不同阶段当事人都可以按照自由意愿变更或者调解自己的诉讼请求,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可调解也可体现。
在行政诉讼中由于主体的确定性,即只能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因此起诉、撤诉的权利只存在与原告,同样被告也无反诉权。在处分方面被告也无权任意变更其之前所作的行政行为,同样,行政诉讼中不允许调解也是诉讼权利不同的体现。

五.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的不同

举证责任即证明责任,是当事人对诉讼中有争议的事项加以证明以显示事实的真实性。举证责任对于诉讼的重要性意义重大,如果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则当事人会承担败诉的风险。

在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归属于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即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 ”而行政诉讼法中规定被告应付证明责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 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这种举证倒置主要是由于原被告客观地位与条件的不平等,相反民事主体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在举证责任方面两方都应承担相同的义务。但这种情况在行政诉讼法中也有例外,如在行政赔偿或者行政不作为的诉讼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六.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起诉和审理期限的不同

《民法通则》规定; “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或二十年。而《行政诉讼法》三十八条二款规定; “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 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 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十九条还规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 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是指《行政诉讼法》之外的法律、法规对起诉期限所作出的规定除外。

这些法律、法规所作的起诉期限的规定不尽一致, 有的是3 个月, 有的是,1个月, 有的是15 天, 有的只有5 天。从而可以看出, 民事与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是大不一样的。其次, ,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答辩期限也不相同。民事案件的答辩期为十五日, 而行政案件答辩期为十日。再次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也不同, 民事诉讼法规定, 一审的审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 二审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而行政诉讼法规定, 一审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二审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二个月。 

只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行政案件繁多,为了不影响效率只能减少时间,而民事案件则一般涉及不仅财产而且还具有人身关系的权利义务,因此需要更多时间给当时人提供调整这些权利与义务的时间,如果不这样,那么极易引起社会的稳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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