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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个体工商户税收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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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31 07:44

2022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新*规定如下:
1、个体工商户免征**:
个体户一般都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从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免征*;适用5%征收率的业务仍适用之前的免税*,具体情况如下:
业务为3%征收率的;2022年4月起至年末免征*(超过500万需转为一般纳税人);
业务为5%征收率的:月度不超过15万(季度不超过45万),免征*。
2、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1)优惠内容: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享受条件:
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减免税额 乘以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 除以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乘(1-百分之五十);
.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3、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1)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
(2)享受条件:
个体工商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法律依据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的公告》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有关事项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的公告》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需要确定,对*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
《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一、适用范围。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关于对*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公告如下: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暂停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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