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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8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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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8 00:09

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了具体实施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特此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根据第二条规定,所有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保护、开发、使用和管理行为,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中的各项规定。


各级需坚决贯彻土地管理的基本国策,即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并确保耕地的切实保护。需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自治区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各级需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总体建设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土地时,必须遵循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上的批准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法定用途。


自治区还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耕地给予特别保护,强调土地使用的特殊性。


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市)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地区行政公署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地区的土地实施管理和监督。




扩展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7月29日通过,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有八章,六十八条。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8 00:14

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了具体实施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特此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根据第二条规定,所有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保护、开发、使用和管理行为,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中的各项规定。


各级需坚决贯彻土地管理的基本国策,即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并确保耕地的切实保护。需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自治区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各级需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总体建设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土地时,必须遵循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上的批准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法定用途。


自治区还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耕地给予特别保护,强调土地使用的特殊性。


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市)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地区行政公署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地区的土地实施管理和监督。




扩展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7月29日通过,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有八章,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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