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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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22:32
公司股东通常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特殊情况需承担连带责任。主要情况包括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未依法履行清算通知和公告义务、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无法清算、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股东过度控制以及滥用公司人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若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值低于公司章程定价,应由出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意味着所有股东在特定情况下需共同承担公司债务,不仅限于个人出资额。因此,在公司运营和管理中,股东需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公司规范运作,以避免连带责任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