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6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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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6 23:03
股东可以用股权进行出资,应当在出资期限内尽快完成出资,那么股东用股权出资的情况怎么认定?
网友咨询:
股东用股权出资的情况怎么认定?
律师解答: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律师补充:
1、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2、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一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