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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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04:14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各地区应该相应的出台了实施细则什么的吧。地区不一样,可能制定的细则有所不同,在办理接收手续时,司法所应该会告知你要遵守的纪律,以及违反规定会受到的处罚。你的情况具体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你应该跟管你的司法所进行询问,一般按照要求做,就不会受到处罚。如果司法所工作人员有违规情况,你可以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或者举报。
以下是北京市的情况,简单的列几项:
北京市高级人民、北京市人民、北京市、北京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司法所组织开展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开展的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二十四条: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司法所组织开展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开展的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二十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周电话报告、每月到司法所当面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每三个月提交一份矫正小结。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立即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每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治疗医院的病情复查结果。司法所可与治疗医院沟通联系,对其治疗、复查疾病的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十八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司法所提出,区县司法局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违反人民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假释:(一)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的;(二)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违反人民禁止令三次以上的,或者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或者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五)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六)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七)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当然,在《实施细则》中还规定了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得出境、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区县、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区县等。
各地区也有关于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办法,对违反这些规定还有相应的扣分、警告、记过等处罚标准,累积够撤销缓刑的标准就可以由司法所上报材料给司法局,由你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提出建议书,最后由作出是否撤销缓刑的裁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04:15
他们有什么要求就按他们要求来做好了,不要让别人找到瑕疵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04:18
人情世故你应该懂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