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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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8 05:19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作为辩护律师出席工作时,只要持有本人的执业证书以及律师事务所的书面授权文件(即授权委托书)或是法律援助事务的公函,便有权请求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对于此类请求,看守所应立即予以安排,且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项法律条款并没有对律师会见的费用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因此我们无法直接回答关于“看守所周日律师会见如何收取费用”这一问题。通常来说,关于费用问题的具体规定是由各地区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的,因此,如果您对此有疑问,建议您向当地的相关机构进行咨询,或者查阅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