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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一般规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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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12:55

上海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与风险防控。首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及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合作,建设完善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依据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风险需求制定并执行风险监测方案,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持续监控。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由医学、农业、食品和营养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结果成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发布风险警示的依据。对于没有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食品,可制定本市地方标准,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公开供公众查阅。

企业采购食品需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保留相关票据至少两年。食品生产中禁止使用有害物质,如化学物质,以及废弃食用油脂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合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回收食品不得用于生产或销售,过期食品应销毁并记录。

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并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同时,委托生产需确保受托企业具备生产许可和相应能力。储存和运输食品需符合安全要求,避免与有害物品混运。

在重大公共活动和特定食品类别中,如婴幼儿食品、生食水产品等,食品安全保障更为重要,组织者和相关部门需采取措施确保食品安全,鼓励责任险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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