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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对保税港区内货物的监...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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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06:5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于保税港区内的货物监管有明确的规定。首先,第三十条指出,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企业之间的货物转让或转移需通过电子数据向海关报备,包括货物品名、数量和金额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规定,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的银行保证金和合同核销制度,且海关不对加工贸易货物实施单耗标准管理。企业需定期向海关报告货物进出区和储存情况。


第三十二条针对维修业务,要求申请企业具备法人资格并在海关登记备案。维修内容限于我国出口机电产品的售后,维修后的产品和更换零配件需复运出境。


对于危险化工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企业需获得相关部门许可并报备海关,相关设施需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管道进出保税港区的货物应配备海关监管设施。


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在经海关和有关部门核准后,海关将依法提取变卖,变卖收入按规定处理,但法律禁止放弃的货物除外。


不可抗力导致的货物损毁或灭失,企业需向海关报告并提供证明。海关根据情况处理,包括核销和免税,或者办理退运手续并征税等。


第三十六条规定,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失,区内企业需按规定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或者重新缴纳出口税并办理核销手续。


第三十七条强调,保税港区货物无存储期限,但超过两年的需年度备案。特殊情况如影响公共安全等,海关会要求企业及时处理。


最后,第三十八条规定,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监管区域间的货物往来实行保税监管,不签发出口退税证明,且不征收进出口税。运输工具需符合海关监管规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海关对保税港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制定的办法。于2007年8月2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3日起施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06: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于保税港区内的货物监管有明确的规定。首先,第三十条指出,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企业之间的货物转让或转移需通过电子数据向海关报备,包括货物品名、数量和金额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规定,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的银行保证金和合同核销制度,且海关不对加工贸易货物实施单耗标准管理。企业需定期向海关报告货物进出区和储存情况。


第三十二条针对维修业务,要求申请企业具备法人资格并在海关登记备案。维修内容限于我国出口机电产品的售后,维修后的产品和更换零配件需复运出境。


对于危险化工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企业需获得相关部门许可并报备海关,相关设施需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管道进出保税港区的货物应配备海关监管设施。


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在经海关和有关部门核准后,海关将依法提取变卖,变卖收入按规定处理,但法律禁止放弃的货物除外。


不可抗力导致的货物损毁或灭失,企业需向海关报告并提供证明。海关根据情况处理,包括核销和免税,或者办理退运手续并征税等。


第三十六条规定,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失,区内企业需按规定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或者重新缴纳出口税并办理核销手续。


第三十七条强调,保税港区货物无存储期限,但超过两年的需年度备案。特殊情况如影响公共安全等,海关会要求企业及时处理。


最后,第三十八条规定,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监管区域间的货物往来实行保税监管,不签发出口退税证明,且不征收进出口税。运输工具需符合海关监管规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海关对保税港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制定的办法。于2007年8月2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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