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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的范围包括: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规定及依据:
职权依据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之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
1、责任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建筑施工企业)
2、各类型设备必须逐台办理产权备案
3、申报资料:
(1)备案申请表;
(2)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4)产品合格证;
(5)制造监督检验证明(2014年以后所生产的起重设备无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6)购销合同、*及相应有效凭证;
其中(2)-(6)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