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养宠物也成了一件很平常的事,但宠物终归只是动物,它们无法做到像人类一样的思考,即使宠物一般都很温顺,但有些时候也无法避免因为宠物惹上一些麻烦。
这天傍晚,何老太和老伴在自家小区楼下正遛着弯,好不自在。与此同时,同一小区的住户小王正牵着自己的爱犬朝着何老太夫妇迎面走来,小王养的是一条身形高大的黄狗,虽然看起来凶,但其实是很温顺的,见到陌生人也不会像其他狗一样露出凶相。
可这天不知怎么了,大黄狗看到何老太夫妇时却突然大叫了一声,它那凶狠高大的外形着实把何老太与老伴吓了一大跳,不由自主地往后退去,何老太本来就怕狗,更何况是这么大一条狗,不巧的是,何老太在往后退时一不小心,腿一下磕在了路边供行人休息的长椅上。
只见何老太哎哟一声就倒在了地上,表情很痛苦,想要起来却怎么也起不了身,于是小王和何老太的老伴连忙跑过去想将何老太扶起来,但稍微一动弹,何老太就捂着腿说疼,最后小王拨打了急救电话,医护人员赶到后才将何老太从地上弄了起来,然后送进了医院。
经过检查,何老太的腿部严重骨折,还需要做手术才能恢复,都说伤筋动骨一百天,在医院折腾了好几个月,何老太才勉强能够下床,但受伤的腿还是不利索,老人家的恢复能力本就差,看来还需要很长时间的疗养。
这次住院的钱大部分都是何老太的女儿出的,前前后后花了将近12万,何老太出院后,女儿认为何老太之所以会伤到,全都是被小王的狗吓得,所以小王必须得赔偿,但当她找到小王索要赔偿时,小王却觉得自己太冤枉了。
自己明明什么都没做,狗也是用狗绳拴着的,如果说是自家的狗因为没拴好跑过去将何老太咬伤了,到时需要赔偿,那么他也认了,可关键是大黄狗只是叫了一声,并没有对何老太的安全造成威胁,她受伤完全是因为自己害怕,不小心撞到的。
因此小王不愿意赔偿,后来何老太的女儿又去找过小王几次,但小王都拒绝赔偿,最后何老太的女儿就一纸诉状将小王告上了法庭,要求小王赔偿因何老太受伤产生的医疗费、健康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共计20余万元,那么小王到底该不该赔?
根据《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动物饲养人饲养的动物对人造成了损害,或者违反了动物饲养的相关规定而造成他人受到损害的,饲养人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那么在本案中,小王该不该赔偿的关键就在于他是否存在如上的情节。
那么何老太的损害是否由小王饲养的大黄狗造成?侵权责任的构成需要三个要件,一是损害的事实,何老太骨折住院这是千真万确的事,那么损害的事实就存在;第二是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这里的行为人从事实上来看是指大黄狗,但它只是动物,所以这个行为人应当由饲养人小王代替。
根据城市养犬的相关管理规定,携犬外出是需要有一定的保护措施的,比如牵狗绳、戴嘴套、有成年人陪同、禁止出入某些特殊场所等。在这件案子中,小王的保护措施做得还是比较到位的,但唯独就是没有给狗戴上嘴套,所以小王是存在过错的。
第三是行为人的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狗的叫声的确是导致何老太受到损害的主要诱因之一,但嘴套的用途是防止犬类咬人,并非防止其出声,而且何老太自身的恐惧心理与疏忽也是导致其损害的重要原因。
因此小王对何老太是构成侵权责任,但并非是所有,何老太本身在本案中也存在部分过错,此外,小区物业也存在管理不当的情节。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小王承担主要责任,何老太以及小区物业承担次要责任,三方按照责任比例分担何老太的医疗费。
这件案子也告诉人们,养宠物自然是没有错的,反倒还是件好事,一来可以排解人们心中的孤独,二来可以为城市增添一些活力,但宠物毕竟是宠物,饲养时就一定要严格遵守当地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在人口密集的城市中,
相关部门出台的规定并非只是要约束人们,而是为了防止人们的人身安全受到损害,同时也是为了防止饲养人因宠物对他人造成损害而陷入麻烦当中,这样对双方都不好,毕竟有了规矩才能成方圆。